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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出現「銀行取款先報派出所審批」怪現象

2024-06-16財經

據媒體報道,日前一位客戶前往吉林銀行長春市一支行支取存款,被告知需要由銀行將取款資料報派出所備案、經派出所稽核同意才可以。此事雖然是個別事件,但引發廣泛關註。當地銀行和派出所的初衷是為了防範電信網絡詐騙,但其做法本身缺乏法律依據,是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十分重要,但應依法合規開展,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為基本前提。

近年來,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代表的新型網絡犯罪十分猖獗,在世界範圍內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因此,國務院成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公安機關在金融、電信、網信等部門配合下,開展「雲劍」「長城」「斷卡」「斷流」等專項活動,不斷加強對電信網絡詐騙的預防和打擊。2023年,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43.7萬起,抓獲一大批違法犯罪嫌疑人,打擊治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反電信網絡詐騙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生命安全。應該說,近年來中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措施堅決有力,成績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認,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在具體執行過程還存在一些偏差,在一定範圍內產生「誤傷」行為,對少數企業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困擾。

從此次吉林銀行支取存款的具體事件看,可能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明確,「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顯然,存款自願、取款自由是儲戶的基本權利,為存款人保密是銀行的法定義務。

基於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需要,向派出所報備儲戶支取存款情況,是不是屬於「法律另有規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電信網絡詐騙涉案資金即時查詢、緊急止付、快速凍結、及時解凍和資金返還制度,明確有關條件、程式和救濟措施。公安機關依法決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這一條規定,針對的「電信網絡詐騙涉案資金」,而且應采取的手段限於「即時查詢、緊急止付、快速凍結」等。而吉林銀行儲戶支取本人賬戶中的存款顯然並不是涉案資金,上述報備和稽核手續也不屬於「即時查詢、緊急止付、快速凍結」。

毫無疑問,無論是銀行還是派出所都無權額外設定的要求和程式,包括但不限於對存款支取的「報備」、「備案」。吉林銀行的報備和派出所的稽核,顯然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儲戶有權予以拒絕。

第二,給儲戶帶來了諸多不便。隨著移動支付發展,目前國內儲戶較少到銀行網點支取現金,有現金支取需求的往往是中老年人或者有緊急用途的儲戶。超過2萬元的存款支取,先由銀行報備,再經派出所稽核,流程冗長,影響儲戶取現需求和體驗。

進而,銀行近年來大振幅收緊賬戶管理措施,更是產生了一定影響。如部份銀行因為擔心對賬戶開立工作把關不嚴受到處罰,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戶進行嚴苛稽核,要求提供大量證明材料,甚至「一刀切」將客戶拒之門外。為配合「斷卡」等工作,多數銀行對一些銀行卡及賬戶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交易限額、凍結等。少數銀行工作不夠精準,導致部份正常使用的賬戶和卡被限制。筆者在廣東、浙江調研,部份小微企業主還反映,因上下家交易對手資金被認定涉嫌電信網絡詐騙,導致企業及個人賬戶被凍結,凍結之後長時間內難以解除。

第三,影響公眾對銀行的信心。近年來,商業銀行的確承受了落實公安部門和金融管理門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巨大壓力。重壓之下,少數銀行抱著「寧肯錯殺一千,不可漏過一個」的心態,相關工作走樣、變形。比如,少數銀行片面強調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自上而下對相關措施層層加碼,采取過於嚴苛的賬戶管理措施,部份措施簡單粗暴,給客戶帶來諸多不便,對較多客戶造成「誤傷」。在部份銀行,被「誤傷」的使用者為申請解除限制,甚至在銀行網點排起長隊。近年來,此類客戶投訴大量增加,影響了銀行與客戶關系。

由於宣傳不夠、溝通不足等原因,部份儲戶對銀行加強管理的行為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儲戶還產生了一些誤解。比如少數儲戶認為銀行收緊取現條件、采取嚴格限額是因為自身資金不足,疊加一些中小銀行風險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的信任和信心。

下一步,應更加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商業銀行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為準繩,堅持預防與打擊、保護和服務、發展和安全的有機統一,細化制度辦法,最佳化工作機制,一方面推動反電信詐騙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一方面保障公民生產生活秩序不受影響。

首先,銀行等金融機構應以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為依據,不能超過法律法規的對客戶提出額外、無理的要求,不得將公安部門備案、稽核作為開立賬戶、支取存款的前提。同時,銀行應提高工作精準度,充分運用技術手段,最佳化模型,精準排查,盡量降低「誤傷」的比例。如果發生「誤傷」,應采取更人性化的救濟措施。如最佳化工作流程,以線上和線下結合的方式,便利使用者辦理解除限制手續。

其次,公安機關應最佳化工作理念和機制,保護好公民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不應超出法律規定幹涉銀行正常業務辦理,對普通儲戶的取款等行為不能提出附加要求;采取賬戶限額、凍結等行為應更加審慎。建議將凍結賬戶的許可權上收到省級公安機關,並建立監督機制。切勿以「我是為你好」為由,隨意給公民打電話或約談,更不能隨意限制、凍結普通公民賬戶,對錯誤限制、凍結情況應進行賠償。

再次,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銀行的指導和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做法應及時予以糾正。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溝通,調整最佳化考核評價要求,堅持激勵相容,客觀全面對待銀行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對賬戶開立等環節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後果的銀行和相關責任人,應進行批評和處罰;但對已經善盡合理審查義務而開立的賬戶,後期因賬戶所有人自身問題涉及電信網絡詐騙,不應過於苛責銀行。否則,這將是銀行不能承受之重。

對公眾而言,應充分認識到,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進入深水區之際,相關要求將越來越嚴。隨著【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的加快落實和【反洗錢法】即將修訂,暫緩實施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將可能正式實施。公眾應全面了解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要求,銀行如對存取款的來源、用途、去向等進行合理的詢問、記錄,公眾應予以理解並主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