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幾種情況的,因為在實際行車過程中我們遇到的路況不同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進行相應的判斷與處理,同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對讓行情況也進行了區分。
1. 雙向車道並在同一道路,相對方向行駛,轉彎讓直行。
情況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解釋:
有紅綠燈且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
情況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解釋:
無紅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
2.有訊號燈專門控制的轉彎,直行一方擁有優先通行權。
情況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3款「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解釋:
紅燈右轉車輛應讓綠燈直行車輛先通行,此時轉彎讓直行,其實是訊號燈在控制,和在第一種情況中的轉彎讓直行不沖突。綠燈時右轉車輛只需讓綠燈直行的非機動車就可以。
情況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2項「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解釋:
在上一輪訊號燈已經放行的轉彎車輛優先通行,上一輪訊號燈黃燈亮時進入路口左轉或右轉的車,本輪訊號燈綠燈直行車應當先讓行。
3.有標誌標線控制的直行車讓不受控制的轉彎、變更車道車先行。
情況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1項:「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解釋:
受輔路標誌控制的,讓有主路標誌控制的轉彎、變更車道機動車;有讓行標誌的,直行要讓轉彎。
4.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車道:轉彎前車比直行後車有優先通行權。
情況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
解釋:
無論前車轉彎、掉頭,都比直行後車更具有優先通行權。
情況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定前車左轉、掉頭禁止超車,沒有規定前車右轉不能超車。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中,已經規定了超車必須在左側,所以右轉彎不會和後方來車有沖突。若發生事故是違章右側超車的負責。
5.沒有交通訊號和標線的路口,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情況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2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解釋
:透過路口左轉車,讓右方道路直行和左轉車;透過路口直行車,讓右方道路直行和轉彎車,包括左轉和右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