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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家三口被撞身亡,家屬「肇事方提出賠償和幫養老以換取諒解」,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解決方案?

2024-10-13汽車

如經查實,對方為發泄情緒,在限速40公裏/小時的市區,以128公裏/小時的時速駕駛車輛,無差別撞擊過馬路的行人,且造成3人(一家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涉嫌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目前,公安以交通肇事罪(過失犯罪,不存在逃逸情形最高刑期只有7年)來刑事立案,存在被檢察機關改變罪名的可能性。

全國人民期待司法機關給死者家屬一個公平、公正的交代,讓逝者安息。

否則,每一個無辜生命(包括下班回家的公檢法人員及家屬)都可能是這類冷血人渣的車下亡魂。

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0月20日更新:

目前,檢察院已經變更罪名,由原來的公安初步確定的「交通肇事罪」變更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可能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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