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10%以下責任,不是因為誰鬧誰有理,而是 因為法律爸爸愛你。
法律的一大作用是防範風險,其中要防範的一個重要風險是 道德風險 。所謂道德風險,簡單來說就是不道德的風險。你明明是一個體面人,但是因為法律規定不合理、不科學,誘發了你不體面的行為,這就是道德風險。
比如,法律規定禁止器官交易,這其實就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因為如果一旦法律放開器官交易,就會引發鋌而走險的器官犯罪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防範引發道德風險也是法官的裁判價值取向。很多裁判文書的說理內容都可以見到類似表述。特別是在人身損害、工傷、保險等領域,更是如此。而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基本上都可能與人身損害、工傷、保險聯系起來。
如果規定無過錯的機動方一方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無責任,那麽必然會引發道德風險。舉個例子:一個司機心情不好,他看到有個行人在闖紅燈,本來他可以減速,但是他決定一腳油門懟上去發泄發泄,反正無責嘛。
這個行人闖紅燈固然有錯,但是罪不至死,而因為法律規定不合理,誘發了司機殺人的念頭。這種法律,就是在勾引體面人不體面。
看到這裏可能有人會說,如果所有人都遵守交通規則不闖紅燈,道德風險不就不會引發了嗎?錯!
原因很簡單,闖紅燈一般是有意識的行為,但是行人無意識地闖紅燈的情況也不少見,原因很簡單,行人看錯了燈,又或者是紅綠色盲等。
除此之外,還會有聰明人利用這種規定自殺、騙保等。舉例說明,張三家貧不想活了,他特意買了交通意外險,然後跟朋友李四說,我闖紅燈你撞死我,你無責我家人拿保險金,一舉兩得。李四也很講義氣,於是決定送他一程。
為了防範司機故意撞死闖紅燈的人、有人利用法律條款自殺、騙保等道德風險,所以現行法律才這麽規定。讓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一點責任,能夠有效避免上述風險發生。
比如上面這個李四,他在現行法律下,他幫助張三的可能性不大,原因很簡單,他撞死張三要賠償啊!
防範道德風險,這是比較官方的說法,其實說穿了,就是法律爸爸擔心你是個弱智,怕你被人利用法律規則合法地殺死。正如上文所說,如果法律那麽規定,必然絕大多數智商正常的人都不會闖紅燈,但是萬一你是個弱智、色盲、缺心眼呢?
對吧?所以,法律幹脆把所有人都假設成弱智,進而設定一條規則保護你!
但是話又說回來, 法律雖然保護弱智的你,但是法律不保護自尋死路的人。 不信你看看法律、司法解釋對違規進入高速公路的行人發生事故是怎麽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特許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 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
如果這種情況下,行人找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擔責任,基本上就是白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