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新闻,第一反应是猫被踩成了骨折,猫主人索赔,原来是猫的饲养人被索赔24万。
所以真的不要随意投喂流浪猫,这竟然还存在法律风险。虽然说这种事情也是小概率事件,但落在谁头上都不好受,本意是献爱心,没想到反而遭到巨额赔偿。
这个案例可以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进行解读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
在这个具体案例中,男子吴某在羽毛球馆内因踩到流浪猫肚子上导致摔倒并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投喂者肖某赔偿240198.20元的主要法律依据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法院认定肖某对流浪猫的投喂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尽管这只猫可能是流浪猫,但肖某定期投喂、甚至带猫洗澡、看病的行为显示出他对这只猫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且这种行为使得猫更有可能长期停留在羽毛球馆附近,从而增加了他人遭受伤害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羽毛球馆所在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确保场所内活动的安全性,防止因设施或管理不善等原因给顾客带来人身损害。如果羽毛球馆未能有效管理场地内出现的流浪猫,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也可能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 因果关系和过错原则: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还需要考量因果关系,即吴某的伤残结果是否直接由肖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导致,并且是否存在过错。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流浪猫与肖某之间的饲养关系得到确认,且吴某确实因此摔倒致残,法院据此认为肖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动物侵权责任的严格界定,即使是对于非传统意义上家养的动物,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关系,投喂者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同时,公共场所管理者也有责任维护环境安全,避免类似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