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报道,福建闽侯县的农民张某去镇上打工时,顺路帮邻居从地里收了70斤芹菜,带到镇上的菜市场卖,其中赚了14元钱差价,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被查出农残超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又因为其没有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受申请的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第一时间就注意到了本案中获利14元和罚款10万元构成「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而当地市场监管局坚持认为,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的。10万元是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做出的决定,这种「小过重罚」看似有法律依据,但是真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吗?
最终,闽侯县人民法院认定,10万元的处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不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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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过重罚」一再发生,源于机械执法
类似的「小过重罚」之前发生过不少,甚至有的「剧情」几乎一模一样。比如,2022年,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进货5斤芹菜,其中2斤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鉴定为不合格,某个体户被罚了6.6万元。当时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点名这桩处罚是「过罚不相当」。
为什么明显背离公众朴素正义直觉的「小过重罚」一再发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有法条依据,就没有问题了吗?
2022年时,相关报道截屏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食品存在农药残留指标超标的,货值金额又不足1万元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就法条看,像张某这样售卖农药残留蔬菜的,其罚款的下限就是5万元,那么「照方抓药」,当地处罚5万元,之后又追加到10万元,就没毛病,相反罚得少于5万元反而可能被认为是「枉法从轻」。甚至在2年前的「榆林芹菜案」和这一次的「芹菜案」当中,都有个别网友坚持认为:行政部门处理得没有问题,这才是「严格依法」。
其实,这是对法治的一种错误理解,将法治等同于法条的机械堆砌,将个别法条等同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本身,不见森林、只见树木。
二、法条之外,还有上位法的原则规定
正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所指出的: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说似乎是无可指摘的,其实是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全面,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能只盯着【食品安全法】这部特殊法,还要依据规范所有的行政处罚的一般法:有作为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还有基本的法律原则。这些是做出行政处罚都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法】的第5条第2款中有所体现:「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过罚相当」原则是应体现在所有行政处罚当中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一者,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二者,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只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便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卖了,主观恶性不那么恶劣。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首违不罚」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上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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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盯着【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款,而忽视了作为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首违不罚」等原则,就可能导致机械执法。事实上,不少的执法部门变成了「部门执法」,认为只需要执行本领域、本系统的部门法、特别法,而忽视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原则规定。
结果就是,卖「拍黄瓜」被重罚、包子铺卖豆腐脑被重罚、广告里说一句「第一」就被重罚等「小过重罚」的案件一再发生,很多普通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处罚,在个别执法者那里却被认为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据的」。
法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理解」。法治绝不是法条的抽象的演绎游戏,执法者也不是法条的「搬运工」,执法的背后是对具体案件情节的关注,是对人的关注。
三、适用「过罚相当」,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
众所周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果法律被机械执行,没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原因、客观危害、社会效果等情节,就可能会形成批量的执法不公,会严重伤害到营商环境,而中小微经营者是其中最容易被伤害的。特别是一些法条被机械理解、机械执行之后,就可能成了个别执法部门的「印钞机」,让个别执法者躺在舒适区里执法,成为乱罚滥罚的渊薮,成为民生之痛。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其中明确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意见】还特别提到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等有关「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规定,提出要「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意见】还明确,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元之类「小过重罚」一再发生,这些处罚看似有法条的支撑,其实落入了机械执法的尴尬之中,所谓「不通读全法者,不可以执法」。
要破除对法治的片面的理解,不能将「法治」等同于执法机械、执法苛酷,而忽视了法治体系中应有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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