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王厚龙律师作于2024年9月10日
律师作为一个执业个体,在社会中需要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才能够得到案件,取得经济收入。但是,过度的包装只能够具有适得其反的效果。所以说律师的包装要适度。
律师的综合素质包括内在的综合素质与外在的综合素质。
律师的素质需要向社会展示 ,才能够被人们能够感受到,人们才能够主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
律师的内在素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律师的外在素质起到首次好感的作用。时间久了人们就会更加重视的是内在素质。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就用一个小伙子相对象的故事来说明这个问题。我当年去相对象,一位姑娘长的如花似玉,身材苗条;另一位姑娘相貌平平。我第一眼就相中了那位相貌很好的姑娘。通过接触, 感觉到这人极端自私自利;而那位相貌平平的姑娘,思想品质非常好,最终我就选择了那位相貌平平的姑娘。那位相貌很好的姑娘仅仅是徒有其表,这叫做「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而这位相貌平平的姑娘那可是「心里美」。
我再用一个事情来打个比方说这件事。就用我自己的事例来说明。我在五十岁以前,我的相貌可以说是非常酷比的!我体重一米七六,体重八十公斤。相貌堂堂。可是我不注意注意自己的外在形象。一次,我去荣成市人民法院夏庄法庭去参加庭审,毕庭长见到我,她就说了「厚龙,你这个酷小伙,怎么就不知道收拾一下自己。你看!你的西服,皱纹一大堆!你的头发就像乱茅草一样,有一个月没有洗头发了吧?」,我听了后羞愧难当。从此以后我注意自己的外在形象了。毕庭长她是我们东山街道石头河村人,与我是一个乡镇的,人家实在,直接与我说。其他人出于礼貌是没有说出我的缺点的。
我的相貌、身材是内在素质;我的服装、头发是外在因素。把自己打扮的好看一点,这是给别人一个美好的外在形象,有一个好感。
律师的内在素质就是能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技巧程度。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核心实质就是技巧的问题,而不在于法律知识及毕业的院校、学历、社会地位等相关事项。律师的工作是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最佳程度处理好相关法律事务,达到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并不简单是法律效果。
我有一次去法庭对庭长说出我的对于案件处理的办案思路 。庭长惊讶!说「厚龙,你怎么不按照法律办事!」,我对庭长说「的确 ,我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是这是符合情理的。办理案件需要将法律规定与情理相结合 ,来达到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确实正常的子女,满十八周岁以后,作为父母没有扶养的法律义务了 ;但是一位正常在上大学的子女,作为父母能够不继续承担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吗?」;「孩子可以自己挣钱上大学呀?」;「这怎么行呀?一个小女孩能够在业余时间从事什么工作来挣钱?总不能去夜店来挣钱吧?」;「你别看厚龙说的尽管不合法,可以也是符合情理的。」。
我觉得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将法与情进行有机结合,才能取得办理案件的最佳效果。这就是律师办理案件的技巧问题。
我在参加庭审过程中,能够明显感觉到资深律师与年轻律师办理案件技巧程度的差别。
同样的一个案件,不同的律师代理 ,最终结果大不相同有的案件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效果。前两年,我在青岛海事法院代理一件海商案件,标的额一百五六十万元。我给被告方代理的。对方是胶东一家地级市里律师,是一位比较年轻的律师。这个案件,我在今日头条当中写过一篇文章。在办理案件的初期,主审法官认为我方应当败诉。我就详细研究这个案件, 出奇兵突破防线。
刚开始,主审法官对我的代理观点极度反感!我不断反复阐述我的代理观点,法官的认识有所改变,法官在法院内部网络上反复查阅相关案件资料后,我的代理观点为其采纳,最终裁判原告败诉,我方胜诉。对方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过网庭,尽管原来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没有代理案件,也在上诉人旁边。上诉人将我在一审过程中,我私下与他律师的聊天记录拿出来当做新证据。我真为这位律师羞愧!我那是奉劝他撤诉吧,这个案件他方赢不了,这是虚假诉讼。
额.!怎么他能把我与他的谈话记录给客户当做证据来使用?那么,你这个做律师的伦理道德那去了?这位年轻律师也知道不好意思,不敢露脸。从此以后,我就把这位律师的电话号码你微信删除了。
律师的办理案件的技巧必须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情理的;那些违法的、不符合情理及社会风俗习惯及伦理道德的做法是要不得的。
我们当地有位「诉棍」,专门靠歪门邪道来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他没有任何诉讼代理资格,专门靠坑蒙拐骗相关人员 ,来处理法律事务,达到敛财的目的。「多行不义,必自毙。」,你看他现在已经被判刑进了监狱,刑期六七年。
律师的内在素质就是法律服务技巧。这个技巧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需要律师勤奋学习法律知识,猎取社会科学知识,经过办案实践不断磨练 ,从中得出切身的体会,也包括律师的先天悟性。
如果律师具有优秀的法律服务素质,根本无需自吹自擂 。你在说话办事的过程中的只言片语,或者一个行为 、一个眼神就能够显露出来。这就叫做「霸气侧漏」。这就是气质。
有个成语叫做「东施效颦」。说的是有一位女子叫做东施,她感觉到西施非常美!就来模仿西施的动作,结果是模仿不到位 丑上加丑。
没有别人的那个内在优秀品质,却一位要去模仿成功人士的做派,这就是「东施效颦」。
那些成功的律师大咖成为律师界的楷模。有些律师就来模仿这些律师大咖的衣食住行,来装逼!结果负债累累,最终露馅了,要么负债累累跑路了, 要么无力还债,自杀了。
每个律师的情况不同,各人的内在素质不同,外在素质也不同。律师也确实需要必要的外在包装。但是总不能够过度外在包装吧?当严重超过自己内在实力的包装,总有一天是要露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