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是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职能部门。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办法】是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的需要,旨在提高环评法的操作性、执行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法治保障。我省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改革,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改革试点,建立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制度,为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有效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法律责任、附则,共设5章33条,【办法】总则规定,环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体系,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规范环评专家论证、审查等活动。
此外,【办法】规定要细化应当进行环评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明确规划环评文件的程序性要求与主要内容,规定编制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要求,规定各类规划草案的审批原则。
为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标准,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办法】对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作了细化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同时,【办法】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有未组织环评等行为,规划审批机关有违法批准规划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技术服务单位有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参加环评论证、审查的专家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管理权限的省或者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