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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难在哪里?

2024-07-24社会
#深度好文计划#在日常生活中,社会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纠纷,由于多年来「有困难,找警察」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在遇到难以化解的纠纷时往往会选择报警寻求帮助,警察通常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尽管公安派出所不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机关,但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纠纷调解工作,涵盖治安、民事和轻微刑事纠纷,依托【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设定的原则与范围,通过查明事实、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矛盾。

从建国之初,公安机关就融入了传统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机制,包括治安、道路事故及日常纠纷调解等。改革开放初期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在「严打」政策下严厉惩罚犯罪,同时发展社区警务,并结合「枫桥经验」逐步成熟。1986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一步确立了调解制度。进入本世纪,公安调解逐渐专业化,北京、上海、江西等地纷纷建立专门的调解中心,取得了显著效果,并在全国推广。2019年公安部发布意见,强调新时代「枫桥经验」,使公安调解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社会矛盾频发,公安派出所的调解工作日益重要但同时也越来越繁重。虽然调解可以有效减少「民转刑」案件、涉稳事件,提升民警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并为社区管理打下基础,但过分依赖公安派出所调解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纠纷调解已成为公安派出所最常接警的工作,占用了大量警力并影响开展派出所的本职工作;纠纷调解尽管不如治安、刑事案件复杂,但大量的纠纷案件使得调解成为最耗警力的工作;调解结果难以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广泛认同,常导致至少一方不满,经常被投诉甚至信访,使民警产生职业倦怠感并影响士气。

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所的调解范围做出了限制,仅包括治安案件调解、普通民事纠纷调解和轻微伤害案件调解。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有义务帮助公民解决纠纷,但在实践中,公安派出所的调解范围往往被无限扩大,如天津市公安局曾将各类民事纠纷纳入调解范围。部分基层派出所民警对调解范围把握不准,往往将刑事案件按治安调解处理,甚至出现超越职权范围的现象。个别当事人通过投诉或信访迫使民警在不合理的诉求面前不得不妥协,反而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公序良俗。

普通基层民警的法律知识往往局限于刑事和行政领域,而社会纠纷的复杂性要求他们精通更广泛的法律知识,如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由于社会纠纷的广泛性,涵盖从婚姻家庭到金融风险等多个领域,民警往往难以掌握所有相关专业知识,使得调解工作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岗位经验的局限性使民警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当事人需求,特别是不同警种的民警对非本岗位业务不熟悉。一些民警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多采取「和稀泥」式的临时说服或现场和解,对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缺乏深入分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矛盾复发。

尽警力资源向基层派出所有所倾斜,但与工作量的大幅增长相比,警力配置远远滞后,基层民警疲于应对而不得不采用简单甚至粗暴的方法处理案件,难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关联部门对自身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履行不到位,使得大量矛盾纠纷压力转移到公安机关,加大了派出所的负担,同时缺乏其他部门的实质性协助,民警只能单打独斗。虽然社会中存在大量可用于矛盾纠纷调解的非官方资源,如社区长者、居委干部等却未被有效运用,难以有效分担公安派出所的调解负担。

通过修订法律合理界定公安调解的适用范围,避免调解案件的范围扩大化或缩小化。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完善「大调解」体系,设立层级化的处预机制,分类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公安调解泛化现象。确认纠纷双方调解的自愿性,建立自愿性审查机制,保障调解的公平公正,防止强制调解的情况。进一步健全公安调解的执行保障机制,赋予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加强对公安民警的调解能力培训,建立分类培训机制和指导性案例适用机制,提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已成为公安派出所最常接警、最耗精力且难以获得认同的工作,面临职责范围不明确、理念滞后、方法欠缺、任务艰巨、警力资源不足等困境。为高效优质地化解矛盾纠纷,公安派出所亟须突破困境,筑牢防治纠纷的第一道屏障。通过路径依赖、利益相关者、资源配置、博弈论等视角,从宏观体制机制、中观管理控制、微观理念方法等方面综合施策,提升调解工作质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防范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实现调解工作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