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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2024-09-15社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损害赔偿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这是指由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导致其在修复完成前无法提供正常的生态服务功能(如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等)所造成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当生态环境损害达到无法完全恢复的程度时,将造成永久性的功能损害,如土地荒漠化、湿地消失等,这些损害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间接费用赔偿

1.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为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范围和原因,需要进行专业的调查和鉴定评估,这些费用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2.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包括为清除污染物、恢复生态环境至受损前状态或达到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所需的一切费用。

3.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了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或发生新的损害,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些费用也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三、其他相关费用

除了上述直接和间接费用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可能包括其他与损害赔偿相关的合理费用,如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和实践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四、赔偿原则与方式

1.损害担责原则: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修复优先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优先修复至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可以根据赔偿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委托开展修复工作。

3.无法修复时的赔偿:当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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