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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性是司法的美德,能动司法、能动检察不符合司法被动性要求

2024-11-30社会

司法具有被动性特点。被动性也是司法的美德。90年代,曾广泛探讨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具有中立性、被动性,行政具有非中立性、主动性。「裁判的本质特征要求法院在解决纠纷时应有一种被动和消极的姿态,司法的程序公正也要求审判者尽可能地保持中立和克制,遵奉司法的被动性理念是法官的一种‘被动的美德’。」 司法机关只有保持中立性、被动性,不偏不倚,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什么司法要保持被动性?

一是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的被动性有助于确保司法机关在争议各方之间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的地位。如果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纠纷,实际上是在帮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这将严重损害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只有坚持被动性,司法机关才能以超然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作出公正无私的裁判。

二是维护司法权威:司法的被动性还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如何主张权利等。司法机关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不轻易干预或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这有助于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限制国家权力:司法权的被动性为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性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通过被动地行使司法权,确保国家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防止权力过度扩张或侵犯公民权利。

司法应当怎样保持被动性?

一是严格遵守「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或诉求,司法机关不得主动启动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启动后,也必须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进行裁判,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当事人的诉求范围。

二是保持中立和克制: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克制的态度。他们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裁判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无私的判决,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能动司法、能动检察并不符合司法的被动性要求。它们强调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主动性和干预性,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争议各方之间失去中立地位,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同时,这种模式也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侵犯公民权利,破坏法治秩序。

三是强化司法自律和自限: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强化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同时,还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