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想法我想了很久了。看起来似乎想到的人并不多。
看到过很多见义勇为受到损失、或者其他一些伤害事件,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很多治疗都需要在极短的窗口期进行,超出窗口期之后,不但治疗成本更高,而且预后非常差。而且很多事件,其实是能够要到赔偿的。然而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要到赔偿的时候,往往已经失去了治疗机会。有些处事能力比较差的家庭,甚至发生过因为等待赔偿款结果骨折处已经长成畸形的事情。当然,这种情况比较极端,有的是因为真没钱,有的是因为想用这个多要钱,还有的是被误导、听人欺骗说自己治好了别人就不赔了所以不敢治……
此外还有一些人,有钱,非常有钱,就是不给赔偿。
比如说经典的刘浩存事件。
所以产生了一个想法:
为什么不建立由国家执行的,或者由保险公司承接国家需求执行的,先行垫付制度。在伤害发生后,优先执行有利于公民身体健康的治疗或者补偿行为,然后向责任方进行事后追偿?
比如说一般事故,完全可以先执行国家垫付,然后由国家进行追偿。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国家是有大量人手可以调配的。但是受到事故伤害的个人,很有可能缺乏相应的人力资源。所以他们很难争取自己的利益。
这个时候就应该发挥公权力的公共职能。
特别是见义勇为行为,国家优先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好吗?
虽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本身是有倾向性的。现代社会立法从来没有说平等保证公民犯法和守法的权利,从来都是说打击犯法鼓励守法的。平等,不是平均。
平等主义和平均主义是敌人。
我看有些人蠢得根本分不清平等和平均这两个概念。
法律界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是要消灭的。
平权也只能是平等而不能是平均。你不能虐待罪犯,但是你一定要限制罪犯。
现在的情况就是见义勇为的代价太高,而坏人伤害见义勇为的勇士的代价太低。
像现在这个情况,首先第一步就是要针对见义勇为死难者的身后事给予充分安排。第二步就是逮捕诱骗死难者的犯罪嫌疑人。
社会上有了足够的支持见义勇为者的风气,法律上有了办事传统,那么认定见义勇为的程序会很迅速地办理完成。
现在别说第二步了,第一步根本就很难做好。
见义勇为的牺牲者,就应该比照战场牺牲的烈士,家属按照烈属对待。甚至他们比党政军在职人员的牺牲更值得敬佩,他们甚至不是因为执行公务就甘愿牺牲的。
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陷害、欺骗导致见义勇为者死难的人,也就可以进行有力地打击和限制了。这种提供假情报的行为在军事上完全是可以枪毙的。这是民间情况,可以不处理那么严重,但是一定要迅速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社会上没有公职、不是因为公务而见义勇为牺牲的好人,我们要给予更加高度的尊重;对于社会上没有公职、不是因为承担了什么间谍、破坏任务而是因为自己的私心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人,我们可以给予相对较轻、但同样十分严厉的惩处。
只有奖励好人,才能鼓励和引导社会价值观。只有打击坏人,才能保护和引导社会价值观。
法律的责任,不是平均主义,而是维护社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