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过年期间,一个五六岁的男童在爷爷奶奶家时,被邻居的狗啃咬,缝了200百多针,用给他做手术的医生朋友话讲:全身没有一处好皮肉。更可怕的是狂犬病漫长的潜伏期,相当于一个定时炸弹。
所以,对于这个建议,个人认为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单单针对犬只,毕竟现在五花八门的宠物多的是,而是要囊括所有的是人为饲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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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立法层面上,而这不是简单的写入刑法修正案,恐怕要新设一个罪名。
虽然有人说宠物伤人,主人有时都不在场,算不上故意,甚至够不上过失。如果贸然入罪,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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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法谦抑性的前提是,有其他的制度能够对直接关系民众重要生活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虽然有诸多关于动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但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现象却仍然比比皆是,伤人动物的主人受到处理的情况极为少见。「狗患背后是对生命和法律的漠视」,而漠视生命与法律的更深层次原因则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人并不会因此而付出多大的代价。因为,不论是在人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固有观念上,还是在实实在在的现实生活中,动物伤人一般都很难与犯罪产生关联。即便有人因为动物伤人问题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也只是极其偶然的个别现象。如果破坏法律规范之人,法律规范没有适时加以做任何反应,则法律规范将无以继续维持其威信。所以,没有「牙齿」的「无盾立法」不仅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相反,还可能会损害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使得那些企图「以身试法」之人把它当作「儿戏」。要解决动物伤人问题,要使相关的前置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为这些法律法规设置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后盾。
最后还需看到,除了能够增强前置规范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前置规范的落实之外,将危险动物伤人案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还将有利于解决民事判决中受害方举证难的问题。进入刑事领域之后,对于动物伤人案件举证工作将主要由公安机关完成。相对于普通的公民而言,公安机关当然具有更为强大的证据搜集能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动物伤人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的落实。由此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受害人在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之后却无钱医治的现实困境。
鉴于此,我们认为,结合相关法学专家的研究,可以增设「危险动物管理不当罪」,所保护的法益设置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具体法条可以表述为:
「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动物管理法规,致使动物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