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居委会通知狗主人后将阳性患者同居宠物扑杀,但我反对随便一个人未经通知打死一只狗。
1、我们在对待新冠上,有着大量的扑杀动物的经验,包括武汉后竹鼠养殖业的崩塌。哪怕单只宠物价格再高,心理价值再高,说穿了还是动物。如果当地政府机关判断这只狗有风险,然后经通知后扑杀,我是支持的。
一方面扑杀狗是政府的权力,不论是因为收容处理成本过高、还是减少风险的角度考虑都说得通。
另一方面,至少给了当事人行政诉讼维权的机会,从程序上说,是合法合规的。
大家既然要服务型政府,也应该认识到,伴随服务型政府一同出现的,是法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的另一面,就是权力内尽可以先做后诉,用程序正义消解任何争议。
2、我反对随便一个人如此轻率的打死一只狗,尤其是政府人员。
一是这种行为无法视为慎重的政府决定,完全是个人绑架了单位决定,政府为此承担额外责任;
二是这种行为往往难以视为行政行为,当事人维权更困难;
三是这种行为既说明当地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对人员失管),也说明当地工作人员在当前局面下逐渐失去理智(不论是本性残忍此时暴露、还是本性和善此时乖戾,都很成问题)
3、不论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下,都不会把宠物的情绪价值无限放大。
可以理解当事人、以及其他宠物主人的情绪,但是提醒各位两点,
一是宠物的情绪价值物化成金钱是有限的,国内外亦然,且法律体系下一定会物化成金钱;
二是为新冠疫情付出全部身家的竹鼠产业等实证了一个问题,即没有人(哪怕是无限责任政府)会为个别人个别行业承担额外的风险,在风险可控、资源较充足的情况下深圳可以收容宠物,在风险敞口过大、资源非常紧缺的情况下上海也会杀死宠物。
我的意思是,提醒有宠主人,有效防疫才能保护宠物,上海扑杀宠物正是前期无效防疫对宠物伤害的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