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池(馆)、公园。
5、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6、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典型的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医院,电影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