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一男子遛狗不牵绳与路人发生纠纷,双方扭打过程中,路人持刀将男子捅伤后逃离。
很多人认为,捅伤狗主人的男子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要负刑事责任吗?
在讨论捅伤狗主人的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之前,需要明确一下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上,正当防卫有几个构成要件,一是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四是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五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我们在讨论捅伤狗主人的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该名男子在踢踹小狗以后,不法侵害客观上是否已经消除?在时间上是否已经停止?如被捅伤的狗主人经司法鉴定达到轻伤或重伤的程度,该名男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这些问题均需依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来认定,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明以前,不能轻易地下结论。
本案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引起社会热议,与近期频发的多起犬只伤人案件有关。律师提醒,目前国内已有法院对于狗主人遛狗未拴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作出判决,根据刑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既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也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狗主人在遛狗时一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系狗绳、戴护具等防护措施,,这既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人身财产负责。
因狗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大家可以在第一时间采取向他人求助,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或者其他适当的防卫行为,并在事后要求狗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