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之前,我早就说过这个判决相当不合理!
没有多少人是会耐心看完判决书的。如果你们看完这个案子的判决书会总结出两个重点,一是本案判决无直接证据证据均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原告举证不能,二是致使吴某摔倒的猫是否与肖某饲养的猫为同一只猫,且是否是因为猫导致吴某摔倒法院未能查明仅作心证认定。
这根据第一点,按道理应该驳回诉讼请求,但现在的法官只要看到原告受伤,就倾向于认定原告所述属实。即便认为原告举证充分,但根据第二点,重要事实查明不清就判定被告肖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实属罕见!
现在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提请再审,我觉得更多可能因为证据问题和事实认定上存在疏漏。如果是证据问题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目前来看是最好的判决结果。因为原告仅仅两名证人
如果是因为事实认定不准确导致责任责任划分有疏漏,由场馆承担补充责任完全是不妥当的。动物致人损害非一般侵权,唯一有争议的点就是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上,很明显导致吴某损害的并不非只有猫的原因、其自身运动存在风险因素以及场馆安全管理义务。
这个案子本身,猫是肖某长期饲养认定为饲养人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有没有可能羽毛球馆也构成管理人呢?理由是这只猫一直在羽毛球馆生活接受来自羽毛球馆员工肖某的饲养羽毛球馆提供了场地,在某种意义上场馆属于这只猫消极作为管理人。
同样的羽毛球馆有保障场地安全的义务,但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猫居然能够自由进入训练活动场地引发事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共同侵权)竞合,违约转化为侵权,当然场馆侵权责任比例是比较小的,而如果是主张违约场馆违约责任会重一些。
所以我更倾向于本案件中羽毛球馆和肖某之间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原因力结合导致了吴某摔倒受伤损害。并且我觉得吴某碰瓷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十级伤残其实并不是很严重,很多人被车撞了更高等级伤残都不一定能拿到20多万。只能说在这种侵权之诉下十级伤残这种普遍存在过度医疗,相比机动车撞人致人损害其赔偿金只覆盖到普通医疗,各项损害赔偿金都远远达不到这么多。从司法政策来看,绝对是要遏制这种过度医疗扩大损失的碰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