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条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根据法条和实际的判例来看
一般来说,投喂者临时起意的投喂行为是一种出于怜悯之心的行为。
不足以推定出其有饲养或者管理的意思。
所以也不能改变动物的无主物属性。
一般临时起意的投喂不会被法律苛责。
投喂者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
比如长期定点投喂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
由于投喂人在投喂流浪动物时,让流浪动物对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同时也构成了事实上的豢养关系。
因此,长期定点投喂,流浪动物就从无主物变成了有主物。
动物伤人当然需要赔偿。
最后我不建议你定点投喂流浪动物
不管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我都不建议你定点投喂流浪动物。
临时起意的一次投喂,可能是出于善意,长期的投喂,就有点不正确了。
毕竟,流浪动物一旦获得了充足的食物来源,那他们的繁衍也会加速。
最后流浪动物会越来越多。
如果实在喜欢,建议救助,而不是投喂。
参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943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