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对怀孕的妇女、哺乳期的妇女的人性化规定】
孕妇因怀孕身体易受到伤害,产后还会面临着新生儿哺乳和身体恢复的问题,因此刑法上也有专门的规定来保障这一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审前可以取保: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也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看守所不予收监。
(二)一定情况下可以缓刑: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三)判决后可以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且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法律发展趋向】
现行【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
当前在人性化的规定下,也衍生了通过反复怀孕而进行贩毒、盗窃的犯罪团伙,此时人性化的规定俨然成了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因此在2017年公安部的【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中不予收监的规定有了变化。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应当建议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不羁押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除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惯例和看守所的内部文件,对于上述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予收押的,【看守所法】的这一新规则有可能改变这一做法。
【刚流产的妇女的规定】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区分了三种情况,而在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以及监外执行的规定中,仅仅只针对「两怀妇女」(指正在怀孕的妇女和怀抱哺乳期婴儿的妇女),对于无中止妊娠后六个月(指刚流产)这种情况。
2、刚流产的妇女是不属于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已经被逮捕或者应当被逮捕的人是正处于流产法定休息期内的妇女,法院可以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流产法定休息期结束后,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对需要逮捕并且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
这里问题来了,流产法定休息期究竟有多长?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