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一个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为。
首先,就字面意思而言。人天然具有自主生育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生与不生、生多或生少等等。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是每个人从出生就拥有的权利。【自私】在词典中解释为只为自己打算,只图谋个人的利益。生育权本身存在,不需图谋就天然获得,所以不符合【自私】所需要的语境。因此仅从字面解释,一个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为。
其次,就现实原因而言。自私是为自己谋取利益,核心在【为自己】,判断是否「自私」的落脚点即是否「为自己」,也即不生孩子的原因是什么?现代女人不生孩子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抚养费用过高、生育死亡或伤害风险高、丁克等等。看上去有为自己、有为他人与自己,无法判断。那么,基于现实需要去看,大多数人要孩子都是在具有合法婚姻之后,生孩子影响的是整个合法婚姻家庭的利益,也即生不生孩子考虑的是家庭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以上可得出结论,一个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为。
再次,就价值判断而言。有两个价值主体,妻子与丈夫。妻子的价值判断只基于主观评价,是存在于自己脑中的想法,不具有讨论的意义,是否将自己不生育的行为定义为「自私」全凭个人喜好。而丈夫的价值判断基于主观评价和客观事实两部分,因此本人只讨论丈夫的价值判断。
(1)丈夫和妻子在婚前商量过是否要孩子的问题,妻子表明自己不要孩子,丈夫或婆婆不论在当时因为何种原因同意,事后都不应以「自私」为借口指责妻子,即一个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为。
(2)婚前没有商量过,婚后妻子不想生孩子,那么确实侵害丈夫的生育权。但基于第二点现实原因的考虑,妻子不生孩子不是仅为个人利益,因此,一个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为。
最后,就解决方法而言。在第三点叙述的第二种情况下,因婚前未沟通,丈夫作出妻子「自私」的价值判断,其目的也不是单纯为了指责,而是为了改变妻子的行为。那么就存在三种情况。a.妻子改变,生下孩子,家庭美满。b.妻子不改变,丈夫改变,不生孩子,家庭美满。c.妻子不改变,丈夫提出离婚,家庭破裂。
tips: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此,丈夫可以因妻子不生育而提出离婚,但不可以要求妻子基于不生育的原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