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情理,我会拿把刀在路口等他;讲法理,就听我说两句:
刑法理论有客观违法、主观责任两类阻却事由,犯了罪也不用坐牢。客观违法阻却事由大家最熟悉的是正当防卫,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广为人知的是不足责任年龄。
很多人在讨论为什么把少管所取消关闭了,其实并没有,只是少年犯管教所改名为未成年管教所,简称未管所。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是全世界共同特征,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的限制的责任年龄也在下调。
现行的【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已经将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一直不理解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必要。但刑事责任年龄再往下调,我是持支持却悲观立场的。
支持是因为现在的孩子特别成熟,10来岁的孩子知道的事情比我这个成年人还多;悲观是因为法律的调整极缓慢,能把你头发等白了。
具体到这起案件,我心里特别难受。换做我,法律放过他,我个人也不会放过他。孩子没了,天也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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