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良。图据东北网
时隔4年,李传良案有了新进展。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整版刊发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传良贪腐案的最新公告。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资产超31亿元,查封房产1021处,扣押汽车38辆,冻结18家公司股权。
上述公告显示,牡丹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将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交由牡丹江市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公布了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被监察调查的消息。彼时,李传良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10月14日,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披露的案件情况来看,李传良涉嫌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案件,当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之后不能到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因此,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彭新林提到,目前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适用的是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程序,该程序是针对物的特别程序,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缺席审判。而在违法所得追缴程序适用完成后,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继续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审判程序。
违法所得被申请没收:
涉案资产超31亿、查封房产1021处
据披露,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根据上述公告,牡丹江市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牡丹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将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交由牡丹江市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对于此案相关情况,10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牡丹江中院,但未获回应。
专家: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措施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披露的案件情况来看,李传良涉嫌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案件,当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之后不能到案,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因此,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彭新林指出,目前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适用的是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程序,该程序是针对物的特别程序,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缺席审判。而在违法所得追缴程序适用完成后,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继续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缺席审判程序。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他表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这对贪官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即使犯罪嫌疑人逃匿,依据刑事诉讼法也能将「贪官」的非法所得进行收缴,意味着即使贪污受贿财物巨大,官员在特定情况下也「无福享受」,迫使官员在工作时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此举也有利于及时挽回国家损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公务员队伍形象,增强社会凝聚力,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彭新林表示,没收其违法犯罪所得,切断其经济来源,也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措施。通过该特别程序,既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切断了外逃腐败分子经济来源,能大大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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