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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瑕疵导致出资不实而被追究责任之实例分析

2023-04-28新闻

一.导言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满足股票价格可以用货币出资且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出资方式,股东选择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无可厚非。但是,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过程中,如何认定非货币出资已经履行,存在争议。随着知识产权价值的不断变化,股东对公司实际经营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贡献越来越突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履行哪些实体的程序和义务,比如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本文通过实例分析知识产权出资纠纷,探讨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常见瑕疵及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出资股东的瑕疵出资

在实际案例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被认定为瑕疵出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1.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未经评估作价。

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出资时的评估确定,投资者不承担后续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折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投资者,需要在出资时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现行评估价格确定实缴出资额。一旦投资方完成评估、转移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程序,即可视为投资方已按照评估时的知识产权价值确定出资额。另一方面,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评估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将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对出资人是否足额出资作出认定。

2.被评估的知识产权高于实际价值。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并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否则视为虚假出资。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格,即使出资人在出资时按照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出资,出资人仍会因出资不实而被公司债权人主张补足出资。

3.存在评价报告时故意隐瞒假设等主观恶意行为,存在明知专利或商标将被宣告无效的恶意情形。

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出资时的评估确定,投资者不承担后续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折旧。专利或者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对无效宣告前已经进行的专利或者商标的转让不具有溯及力。但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证明债权人在出资中存在主观恶意的,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4.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已办理转让登记,但成果尚未交付公司或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转让登记。

知识产权出资经评估定价后转让给公司,此处的转让应理解为相应的知识产权成果已交付给公司并已完成转让登记。未完成成果转让或未完成转让登记的,视为出资不实。在知识产权成果实际交付之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此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在规定期限内将知识产权成果交付公司使用,或者及时办理转让登记,来弥补投资的瑕疵。

三。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责任。

1.投资者应承担弥补的责任。发现股东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应当补足出资。这里的补充出资不限于出资形式,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人以货币形式补足出资。

2.投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就股份公司而言,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出资人处以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还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投资者的股东权利是有限的。对于股东本身而言,如果出资有瑕疵,其身份确认和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四。知识产权投资应注意的事项

结合目前【公司法】对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认定,我们建议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注意以下事项:

1.目前公司法对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限制,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达到100%。

2.投资者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办理出资手续前应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价格;出资时,应当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并完成实际交付。

3.在实际案例中,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评估完成、评估程序不存在瑕疵、程序转移、专利技术完成技术交接、未能充分证明为无偿等。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管好凭证。

4.股东可以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作出特别约定。如果非货币资产在出资后贬值,且出资时的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则需要出资股东以货币形式予以弥补。

参考案例

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建霞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20)鲁15民载23号]

要点:股东对实缴出资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供充分证据的视为未缴出资。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出资人不能证明知识产权已经评估并交付的,视为未出资,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青海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959号]

要点:专利或者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无效宣告前已经履行的专利或者商标的转让不溯及既往,除非证明权利人有主观恶意。未证明股东故意隐瞒假设条件等主观恶意行为,且存在明知其知识产权将被宣告无效的恶意情形时,出资股东无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刘努涛、冯安执行异议之诉[(2019)苏03民初539号]

要点:投资别人的资产,高估都是虚假出资。公司为执行人时,可以追加虚假出资的股东为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