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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荣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最高法【司法解释】!

2024-01-05新闻

关于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的建议

审查建议人:张茂荣,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查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十)项后增加但书除外条款,即: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除外。

审查建议理由:

【解释】第一条(十)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立法精神及规定相悖,在实践中阻碍了【条例】的实施,详述如下:

一、现行【条例】明确规定于己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有权申请信息公开,并赋予了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的行政起诉权。

现行【条例】删除了2017版【条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不得以申请人不具备特殊需要为由拒绝公开,拒绝公开的,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详见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二、在先【解释】第一条第(十)项与在后【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冲突,导致了【条例】立法目的保障不能实现。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出台于现行【条例】之前的2018年2月,第一条第(十)项没有考虑到在后【条例】扩大信息公开申请人范围的情况,根据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应当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第一条),【解释】第一条第(十)项的存在,导致了该立法目的的保障不能实现,并使得【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形同虚设。

三、审查建议人的个人遭遇:行政机关释明有权起诉,生效裁定认为无权起诉!

审查建议人为深圳房地产律师,主攻「深圳市违法建筑」拆迁、买卖、析产争议解决,基于违建研究和执业规划的需要,申请公开截至申请日时深圳市全市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新增违法建筑的数量(多少栋)、面积、类别、用途等信息。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张茂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答复审查建议人不予公开,同时释明「如对本机关的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建议人不服答复,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同时释明「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建议人不服复议决定,起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审查建议人的诉讼请求。

审查建议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审查建议人诉请与己无关为由,针对被诉信息公开复函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审查建议人的起诉。

审查建议人不服二审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同样依据【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驳回审查建议人的再审申请。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已生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与法院生效裁定完全矛盾,深圳市政府确认审查建议人有权起诉,而法院则认为审查建议人无权起诉!

审查建议人仍不服再审裁定,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目前案件正在进行中,鉴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无法改变【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故而向贵委提出审查建议。

综上所述,审查建议人认为:【解释】在前而【条例】在后,【解释】为普通法,【条例】为特别法, 【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与【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冲突,与【条例】保障公众的行政知情权的立法目的保障不符,应当增加但书除外条款「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除外」。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审查建议人:张茂荣律师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