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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利用社会和政治力量

2024-02-14新闻

本来,法院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新闻媒体和党政机关都无权干涉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但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侦查机关本身就拥有极为强大的政治资源,也善于调动包括上级侦查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新闻媒体在内的一切社会政治资源,有时不仅将被告人加以「妖魔化」,而且向全社会公布其对案件的定性认识和处理方案。在此情况下,过分苛求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墨守成规,不引入外部的社会政治力量,显然就属于一种责令其「坐以待毙」的做法,违背基本人情和经验常识。因此,面对侦查机关的强大政治影响,律师引入媒体和党政机关的力量,就属于一种必要的辩护策略。

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与办案结局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或者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办案获取重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经过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尤其是在公司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中,涉案金额动辄高达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的初期,就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等诸多强制性处分手段,使得涉案单位的资金、财物或不动产被直接控制在侦查机关手中,甚至或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财政部门的「收支两条线」处置机制,被归入到侦查机关名下,转化为侦查机关的办案经费或者侦查人员的奖励资金。而这一切行为都发生在侦查过程之中,案件尚未移送起诉,或者法院还没有来得及作出有罪判决。结果,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之后,任凭律师作出天大的努力,任凭律师将无罪辩护意见「说破了天」,也难以说服法院作出无罪的裁决。道理很简单,法院假如宣告无罪,就等于既剥夺了侦查机关业已获取的经济收益,也失去了「分一杯羹」的机会。

2012年3月26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联谊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和高利转贷一案。在这起重大敏感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除了组建精明能干的辩护团队、形成切实可行的辩护思路以外,还进行了大量法律程序外的辩护活动。首先,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和政法主管部门反映案情,强调联谊有限公司的特殊地位和高某的特殊身份,影响当地舆论,推动了当地党政负责人对此案「慎重处理」的批复,推动当地人大、政协形成议案、提案,呼吁重视湖北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要求「改善湖北投资软环境」,以联谊有限公司案件为例编发民间投资环境问题的会议简报,推动湖北省政法委出台了【湖北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六项措施】。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黄石市公安局迫于压力,将联谊有限公司的高管人员全部改为取保候审。其次,推动有关部门召开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参加的案件协调会议,使得案件的管辖被提升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使得当地有关部门「将案件解决在黄石市」的期望化为泡影。律师形象地说,「管辖之战」胜利的意义不亚于辽沈战役在解放战争中的价值。再次,针对公安部门通过公安部刑侦局将案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内部批复的举动,律师团队在及时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全面提供了本案的事实情况,阐述了本案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意见,避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偏听偏信,阻止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对本案提供书面批复的行为。这使得有关公安部门通过单方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获取内部批复的企图没有成功。最后,律师团队邀请全国知名专家就本案召开论证会,得出了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高利转贷罪的专家意见。

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惊心动魄。辩护律师最终说服法院作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决,殊为不易。假如律师沿着传统的套路进行按部就班的辩护,这个案件的有罪结局将是没有任何悬念的。为避免最坏的结局,辩护律师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政治资源,与侦查机关进行了艰苦的「斗智」「斗勇」「斗法」活动。表面看起来,在抗辩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方面,几个普通律师与「武装到牙齿」的侦查机关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家民营企业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也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律师采用了一种「借力打力」的辩护策略,通过借助于一系列社会政治力量,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法院施加了强大的压力,迫使后者在不过分偏离事实和法律轨道的前提下,通过妥协,选择了一种不最坏的裁判方案。可以说,本案是律师运用社会政治力量取得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例,值得我们总结和提炼出一般的辩护经验。

一、辩护律师应当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和地位一方面可以保证律师能够与当地政法机关保持畅通无阻的沟通和协商,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律师的职业安全,避免了不必要的职业风险。

笔者向来认为,在我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应当充分地参与社会活动,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尽可能多地担任各种职务,为自己的执业活动提供一层又一层「保护膜」。在业务精通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在各级律师协会担任一定的专业职务,争取成为律师界的「领袖人物」,甚至成为当地政府的法律顾间;在尽量参与公益服务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兼任一些社会职务,争取成为当地的「社会贤达」;在保持专业服务和良好声誉的前提下,律师可以参与政治活动,加入民主党派,争取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打通参政议政的路径;在与公检法机关保持良好工作合作的前提下,争取成为法院、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甚至成为当地法官、检察官遴选(或惩戒)委员会的委员……为此,律师在逐步摆脱了生存压力的情况下,应当在办案之余,适度参与社会活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短期看来,这对自己的辩护业务可能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从长远角度看,特别是在遇到像本案这样的特大案件之后,律师的这种社会政治积累和社会影响力,就会发挥出强大的作用。

二、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悉案件的进展情况

很多案件的办理活动,都同时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过程:一是正式的诉讼进程;二是非正式的内部「请示」和协调过程。对于前者,律师通常都能及时了解,但对后者,却未必能够随时把握其发展动态。尤其是公检法三机关向上级机关所作的请示汇报,上级机关对本案的批示指导,律师假如不明就里,无法了解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就会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有时候,不了解案件的内部请示动态,律师别说对案件的结局施加有效的影响,就连案件什么时候产生最权威的解决方案都无从知晓。

经验表明,在公检法机关进行内部请示汇报的情况下,律师唯有知己知彼,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才能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工作。本案的侦查机关最初通过省级公安机关,将案件报给公安部,后者则将案件送交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认可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假如侦查机关获取了这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那么,当地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就都不会再对被告人构成这一罪名持有异议了。可想而知,在两级地方法院都事先认可侦查机关有关本案构成某一罪名的情况下,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呢?

三、辩护律师应当利用专家的力量

尽管社会各界对法学专家的论证意见一直持有异议,有人甚至提出了「取消专家论证」的激烈建议,但是,专家论证已经成为律师可以利用的辩护策略,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有些案件中,不仅律师会委托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就连公检法机关,在遇到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案件时,也会聘请专家提供专业性的建议。更何况,律师除了委托法学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以外,还经常会委托诸如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收、金融、审计、证券等多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或者充当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律师利用好专家论证意见,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辩护策略。将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法院的独立审判得到确实保障,律师辩护意见得到充分的尊重,到那时,「专家论证意见」自然就会随之消失,法学专家与其他领域的专家一样,可以专家辅助人或者专家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甚至出庭作证。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邀请多位法学专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并将该论证意见及时提交当地司法机关,甚至提交有关党政部门手中。无论是在公检法机关讨论这一案件的定性时,还是在当地党政部门对此案进行「协调」的过程中,专家论证意见对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论断,都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辩护律师应当重视管辖问题

本案侦查机关曾试图推动案件在湖北某市一个基层法院举行第一审,以便利用两审终审制的便利,争取在本地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可想而知,在该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兼任当地政法委领导的情况下,当地两级法院怎么会有独立审判权呢?为避免可以预见的不利结局,辩护律师将本案的管辖问题提交本省政法机关联席会议。通过这次关键的会议,多数意见主张本案应当「提高管辖层级」,由市级检察机关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从而保证案件至少由高级法院充当终审法院,以避免本案侦查机关所具有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对法院审判的干预。辩护律师的这一努力,最终取得了成功,打赢了「管辖之战」,为最终说服法院「打掉」非法经营罪奠定了基础。

五、辩护律师应当适度运用媒体和党政机关的力量

在与强大的侦查机关进行斗法的过程中,辩护律师适度利用了新闻媒体的力量,并最终引起了当地党政和人大机关的重视,对本案的公正裁决发挥了「临门一脚」的作用。考虑到本案的被告单位是一家影响巨大的民营企业,而被告人还是当地的人大代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考虑到本案的处理对当地民营企业具有「指向标」的巨大影响,律师从改善当地经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治高度出发,促使新闻媒体对本案给予了高度关注,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新闻报道,并最终推动当地党政负责人作出批示,推动当地人大通过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定……诸如此类的社会政治活动,大大扭转了本来极为不利的诉讼格局,对侦查机关的强大影响力产生了再平衡的作用。

六、辩护律师应当把握过程中的职业风险

当然,律师在利用媒体和党政机关的力量时,也应把握分寸,掌握节奏,避免不必要的职业风险。 例如,律师绝对不能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绝对不能与媒体或党政部门的人员进行交易,绝对不能授意有关人员作出虚假的陈述……否则,这种引入媒体和党政机关的策略就有可能带来职业风险。在这种敏感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当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小心翼翼地选择每一步辩护策略,不要给对手提供任何进攻自己的武器。同时,对于侦查机关的抗辩,也要注意适可而止,留有余地,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而留下难以消除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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