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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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房屋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主要包括 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除 , 以及 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
如果当事人对房屋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决定 有异议,可以选择在有效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条件和程序,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是辨析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本文对 不同情形下房屋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 作一点释法: (【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 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一、强制拆迁与强制拆除的区别:
强制拆迁是针对拆迁过程中的时间节点问题,而强制拆除则更侧重于建筑物的合规性。
(一) 强制拆迁 :
1、 征地拆迁 是 在城市规划或土地开发等特定情境中,政府或相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民众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有 , 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 获得 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安置款 等补偿费用后,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同意拆迁 的一种行政行为。
2、 强制拆迁 通常发生在房屋征收 、 拆迁 过程中 , 由于被拆迁方未能按照约定或法定时间完成搬迁,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依法 采取的强制手段,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制拆迁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制。 首先,强制拆迁必须是在被征收人未按照补偿决定搬迁的情况下进行,且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其次,强制拆迁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
3、 强制拆迁须法院裁决进行执行: 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 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时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 行政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准予执行由人民法院裁定 。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这种强制执行的方式就是强制拆迁 。
(二) 强制 拆除 :
1、 强制拆除 则是指对违法建筑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一般指的对违章建筑物的拆除 , 以维护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秩序。
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该法条规定, 对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 施 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2、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满足的 条件 : 1) 存在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2) 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3) 当事人逾期未拆除且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城乡规划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部门主要包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如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大队等。 乡镇街道 在获得法律明确授权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 「强制拆迁」
法律允许司法强拆,但在强拆实施之前, 应 充分给予被拆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间和程序。 「强制拆迁」 由市县政府作出决定,由法院把关最终裁决是否执行 ,这是衡量拆迁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
201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国终结了2001年开始城市房屋「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历史,「行政强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司法强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制拆迁方式,即「强制拆迁」必须经过法院裁决才能执行 。 第 28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第 9条规定: 「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
三、 违章建筑的 「强制拆除」
1、 「强制拆除」一般不经过法院 。 【行政强制法】第 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2013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对外发布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其主要内容: 「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 」
所以,违章建筑的 「强制拆除」一般由行政机关负责违章建筑的拆除,法院一般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 违章建筑的拆除决定主体和法律依据: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其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2)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执法主体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其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5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还规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涉及土地管理的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拆除。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75条、77条、83条均有明文规定。
(作者:王洪 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