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稿件以及媒体文章遇到涉台宣传用语,那么该如何正确使用呢?
在2002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央宣办)联袂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这份文件堪称涉台宣传的指南,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给出了正确的表述方式。
而在2016年3月,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再次联手,对这份珍贵的文件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订。
涉及台湾官方机构及其官员称谓的用语
1. 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 ,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
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
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
2. 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
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
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
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
对「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
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
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
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
对「台湾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对「立法委员」,可称其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
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4.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
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人」「台湾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5.「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纪念馆」等。
6.「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
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 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
7.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县(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
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 不得称为「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
涉及台湾党派、团体、文化教育等机构称谓的用语
1.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须加引号处理。
「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2.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
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
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
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
3.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
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4.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5.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 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 ,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6. 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
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国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
涉及两岸法律的用语
1.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
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2. 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
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
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3.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
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査证」「司法合作」「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
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涉及国际活动及两岸交流的用语
1. 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台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 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
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3.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
2008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4.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
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不得出现「中、港、台」「中、台、澳」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不使用「两岸三(四)地」的提法。
5.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
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我有关省、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反「台独」的用语
1.台湾是中国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2.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台湾同胞」。
3.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4.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5.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
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涉及中国大陆的用语
1.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
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2. 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 ,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
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3. 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国成立前(后)」提法,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涉及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及我对台工作机构的用语
1. 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2.中央领导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使用党职。
3.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4.「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
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
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5.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
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6. 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
其他需要注意的用语
1.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台湾)」。
2. 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 ,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 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歌星 ,可称为「台湾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 。
涉及台湾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3. 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 ,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其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
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4. 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正文转自:广电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