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于【通知】的主要内容,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延长期限。规则Ⅱ实施过渡期将延长1年至2025年底。明确了时间安排和政策要求。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明确了申请流程。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