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文星空 > 军情

军士安置政策中的重要时间节点

2024-07-14军情

剑客行者 三剑客

近日,一名网友在网上留言,说为什么这个工作必须是2011年以后退役的士兵?

图片上是关于山东省首期退役士兵教师资格技能培训班预报名的通知。其中明确的参训条件是:在山东省应征入伍,2011年(含2011年)以后退役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为什么是2011年?其实很简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11年11月1日。同时废止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能够享受相关职业培训政策的,就只能是2011年以后退役的士兵,不管是你是什么时间入伍的。

所以2011年这个年份,很重要。这个日期之前、之后服役的退役士兵,待遇是不一样的。

近日,有人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网站里留言:本人于200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退役,在2011年6月因公受伤,当年11月被评为因公残疾军人8级,请问此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安置政策?

事务部的回复是这样的:您好,感谢来信。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根据您的入伍时间和服役情况,如您自愿,也可以按照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执行:即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即5级至8级)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咨询问题本身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其中的这句话值得我们关注:根据您的入伍时间和服役情况,如您自愿,也可以按照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执行……

换句话说,这个士兵和其他退役士兵相比,在相关待遇保障方面,有更多的选项,可以灵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法规政策和内容。他可以选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作为法规依据,也可以选择【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作为法规依据。

再看这位战友的实际情况,他是因公残疾军人8级,如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他是不符合安置条件标准的,也就是无法安排工作。

而如果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即5级至8级)革命伤残军人……他又是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安排工作的。

看的出来,这位战友是希望可以安排工作的,而因为他服役时间刚好在2022年11月1日前,事务部的回复意味着他可以获得安排工作的资格,是可以安置的。如何选择,如何抉择,相信这位战友是有答案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信大家学习关注的很多,但是关注的重点绝不是这个时间段,也不是附则的内容。

条例第五十三条说: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这段话其实也透漏出几个信息:

一是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11年11月1日。

二是之前执行的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三是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执行的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享受的是安置条例中规定的待遇,不可急需要求按照其他条例、办法规定的内容执行。

四是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则可以有两个选项,无论是正在施行的还是已经废止的,都是法规依据,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个作为执行标准。

有人说,这样的变化有什么价值?毕竟规定肯定是越变越好,怎么可能有人愿意按照老规定执行呢?

但是这也不一定,或许真的新规定比老规定好,但是也有一些旧的东西可能对一些战友更有力,比如开头那个战士说的问题。也许增加的这个选项,对于大多数人都没用,或者不好用,但是如果有一个内容、标准真的可以帮助到某个战友,也就值了,也说明这个规定的价值所在。

有人问,说为什么这些政策不是一刀切、直接改,每次都要留个尾巴?

笔者说,这是因为退役军人的政策随着形势变化而变化,自然一个士兵可能会面对两个不一样的规定。如果一刀切不缓冲,对于部分已经做好相关准备,或者更希望按照老规定制定的退役士兵来说,是有些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设立了这样的规定,让大家各取所需,自己选择。

其实,2011年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目前最短的也军龄13年了。13年的军龄,其实无论哪个角度获得的待遇都会比以往好,所以希望按照老规定执行的战友几乎没有。但是这样的规定如果继续存在,更像是一种荣誉和纪念,不一定要用上,存在就是价值。

而据笔者了解,2011年之前入伍的战友,没听过主动要求按照老规定执行的,毕竟新规定更有性价比。

那么战友,如果你是2011年入伍的,你在选择时你选择那个规定呢?不妨留言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