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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想不通,为什么会有民间律师这个行业?

2022-08-28知识

以下是原回答

你以为的法官工作:

没事的时候喝喝茶,办案的时候对每份案卷细致审查,字斟句酌。

庭审时与当事人亲切交流沟通,认真听取每一位当事人的心声陈述。

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真实的法官工作:

根本不存在没事情的时候,一年审几百个案子人都要要傻了。有空还要写党政和司法整顿材料。除开庭和审判以外的事情一概不管,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处理。庭前要看双方如书厚的材料,庭后还得思考判决怎么写怎么判。

开庭时:庭前已经提交书面材料的东西不用重复了,双方有没有新的说法,没有就下一个环节。原告(被告)请注意下你的情绪言辞,这里是法院,没用的废话少说两句,有没有证据,没证据就别重复你那些车轱辘话了,赶紧的,下一场开庭的人站在外面等着排队呢。

以上是大多数 负责任法官 的常态,不负责的,开庭前甚至庭上现场翻案卷看材料。

你以为的「律师辩解」:

法官,对方在扯淡,不是这样的,对方是在骗你啊!其实应该是XXX,然后开始编故事。

真实的法庭辩论:

尊敬的审判长,就原告提出的XXX诉求,被告代理人意见如下:

一、XXXXX,依照XXX法第XXX条的规定,应当XXXXX,以上详见被告提交证据X,第X页

二、。。。。。。。

三、。。。。。。。

你以为的案件事实:

A找B借了10万块钱,约定一年,利息每月1%,到期一次还清,转账+收据。现在到期了,还钱

办案中接触的事实:

你是个律师,B找到你,告诉你A第一次找他借钱是借了10万,现金,时间大概是去年2月,哪天不记得了,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1%。

从那以后A每个月都找你借钱,有多有少,利息有的1%有的3%,时间期限有长有短,有的借条有的没有,但数额大的钱借出去的时候还砍头息了。甚至有的借条是没还钱然后利滚利重新打的,旧借条销毁了。

而且这一年多时间中A多多少少也还了数笔款项,但没说是还啥钱,B也就收着了。

以上是我真实接触过的案件,而民间借贷是民商事诉讼中法律关系最简单的纠纷之一。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

请问首先你要起诉或者被起诉了,你要做什么?准备什么材料?庭前交什么材料?庭审的时候什么程序?庭上要干什么?

而以上仅仅是程序性的问题,实质的问题上,你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呢?你要准备什么证据呢?你有的证据没了怎么办呢?

什么?问法院问法官?你可以试试看法院有没有这个闲工夫给你做这个普法工作,你以为司法机关是服务业?

以上只是民商事诉讼,定纷止争。至于刑事诉讼中,控权保民的作用,就更是重要。

如果律师是多余的,那么只能说明制定律师法以及在制定诉讼法时准许律师代理/辩护的全国人大是傻子,管理律师工作的全国司法行政部门是傻子,认同律师行业存在的全国法学界都是傻子。什么法律援助中心的坐班律师,各行政机关的律师顾问,公司的法律顾问,那都是有闲钱多的傻子。至于各地的律师协会?哦那简直就是傻子party。

只有题主你,一双慧眼,洞察了律师制度的真相。并发出了这令人振聋发聩的疑问。

想不通,就自己去学司法考试的课程嗷,没人有义务给你搁这上课。

如果你是来网上请教大家的,那就请你在题目中说话客气点嗷。法官不是傻子,律师也不是。

以下是增补内容

鉴于题主补充变更了部分内容,变更后的内容虽然仍有傲慢,但至少提出了一些合理的疑问,就变更新增的部分,我个人做补充如下,总结了一下主要是几个老生常谈的点。

一、证据为什么是自己提供而不是「青天大老爷」下场干活

二、律师为了钱「助纣为虐」,给「禽兽坏蛋」帮腔

三、基于问题二,得出结论,律师都是「狈」,这年头到底有没有正义的律师

首先我要立住几个论点,讨论皆基于下列论点为真,以下简称ABCD,如果您认为下列论点有误,那后面的都不用看了

A、没有无成本的行为,要有行为,就需要付出劳动,就要付出人力物力

B、时光不可倒流,案件一旦发生完毕,除了当事人和目击者,没有人可以再亲身体验一遍

C、法院是中立公正的审判机关,不应当对任何人有任何的倾向偏袒

D、人无完人,没有人可以在每件事上做到绝对无情客观的圣人,公检法律概莫能外,应当靠明文制度来规范人

对问题一回答如下:

1、事实上,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是亲自下场收集材料的,只不过不是法院收集,而是公安机关收集,公安在侦查并抓捕犯罪嫌疑人后,将相应的材料证据整理成册,形成刑事案卷,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个过程中,基于D,公安收集材料就是有明显目的性的,要破案,要保一方平安,这没错。

2、基于B和C,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对输赢对错并无判断,也不应该有任何判断,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法官亲自下场调查,我们应该如何保证法官会认真仔细,毫无偏颇的收集证据呢,相信法官的良心?那就违反了D。

如果法院也下场收集材料,那法院和公安的区别在哪呢,法院动手收集凭什么就比公安要更好呢。那干脆案子让一个机关自侦自审,反正也没差,然后基于D,长此以往就成了一言堂,锦衣卫,盖世太保。

3、除了刑事诉讼作为被害人一方以外,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老百姓是需要自行收集提交相应证据的,基于B,你有什么证据只有你自己最清楚,最方便。

基于A,法院从物理现实上就不会帮你全包调查取证,因为那需要的人力物力太庞大了,不可能实现。依照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行政案件29.8万件。光是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我们就已经建立了一个巨大的刑侦部门,难道还要建立一个十倍于公安刑侦的民事侦查部门吗?这钱你出?

因此在实务中,除非当事人确实本身无法获取相关证据,而这个证据又比较重要,法院才会依照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一般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比较常见的如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你自己去腾讯肯定不给你,但你又必须要证明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

对问题二的回答:

1、当刑事案卷送给法院,基于B,法院该如何验证这个案卷的真实与否?亲自再查一遍?那又回到了上一条。听犯罪嫌疑人狡辩?拉倒吧你信吗。既然不信嫌疑人,就可以无条件绝对信任所有公检机关?那又违反了C。因此此时就需要引入一个对刑事案卷起到监督作用的「第三方」,这个人绝对不能和公安检察院穿一条裤子。

最佳人选其实还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刑事诉讼被告人本人,他绝对不可能和公检一边,为了逃避刑罚,被告人一方当然会想方设法指出检方的谬误或者漏洞。但问题是,被告人不懂法,不会「讲道理」,让他来辩解搞不好就成了撒泼,啥也不认。有动力,无手段。

2、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人,既有动力,又懂法,能够通过讲道理的方式指出公检一方的问题,帮助法院查明真相。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方的律师,也就是辩护人,但是基于A和D,律师也是人,也会怠惰,也要吃喝拉撒,所以我们通过金钱交易确保律师坚定站在被告人一边。跟啥过不去别跟钱过不去啊。

此时我们就集齐了刑事诉讼中三方:合议庭(居中法院),控方(受害人及检察院),辩方(被告人及律师)。控方提出指控,辩方对控方的指控及材料在法律上指出漏洞及谬误,双方为了达成各自的目的,就会不遗余力的指出对方的错误。而双方指出的漏洞最终是否正确,这时候就是法官下场判断了。说白了一个人到底力气大不大,空口无凭,拔个河才知道,法官就是拔河的裁判。

3、在实务中及历史上,刑事诉讼的对抗往往是控方占优的,因为控方代表国家公权力,是组织的力量,而辩方律师即使是团体,也不过往往数人而已。其能调用的人力物力及权限,较之控方是远远不如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然认为辩方有理,控方提出的检控及案卷材料有不对之处,那只能说明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控方本来就有错,应该纠正。如果你认为但凡公检提出的都应该是对的,那就违反了D,我们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对问题三的回答:

1、其实基于问题二的回答,就已经可以解释律师并不是「助纣为虐」。但我还想正面回答一下, 律师制度的「正义」到底在哪。

2、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手段,和结果。在法律上称为程序和实体。我们必须通过手段,才能实现结果。那么这又会引出一个问题,手段和结果是如何匹配的呢,什么样手段能够保证想要的结果呢。公平正义的结果是否可以通过不公平不正义的手段获得呢,人情,道德,直觉,究竟有没有用?或许有用吧,但没有人能够保证这次有用,下次还有用。

因此,我们订立严密的法律程序,一板一眼,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合法就是合法,违法就是违法。人民法院诉讼以 事实 为依据,以 法律 为准绳,其他的一概不予理会。通过正义的手段,保证正义的结果,也就是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如果你认为你是对的,那你就去举证,去证明,程序给予每个人充分的救济渠道,如果你嫌麻烦,不好意思,自助才有天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3、律师在诉讼中存在的意义从来都不是为了使诉讼直接获得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因为那是法官的工作。律师的意义在于作为委托人与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保证每一个委托人不会因为「不懂法」而错失本应可以争取的权益。如果说诉讼是一场对决,那么让每一个战士穿戴整齐能够发挥应有水平再上场,这本身就是公平。

也就是【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当然,实务中并不像我上述所说的那么简单,公检法律,各有各的难处,各有各的小秘密小心思,但这已经不是制度的错,也不是哪个个人的错,希望各位「法律命运共同体」能够一道继续前进,为法治社会的明天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