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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容教养」,这一制度面向哪些对象?

2019-10-29知识

或许,我们再讨论「收容教养」的日子可能不多了。

在【法制日报】在10月29日刊发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收容教养在最近一次的草案审定中,似乎已经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删除了:

值得一提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修订草案予以了删除。「从形式上看,删除收容教育的内容会导致修订草案中的分级干预制度缺少一环,即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

但这个毕竟还是草案,我们来看看现行的规定吧。

刑法上规定的「收容教养」出自刑法17条: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从刑法上提到了这么一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进一步细化这个制度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中: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是有权利来决定是否执行「收容教养」的,并且这还是可以进入到行政诉讼的一个行为。

而至于设置和管理「收容教养」场所的法规,则可以查到司法部所发的【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少年教养管理所或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少年教养管理所或队。

不过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一点就是,这里之所以称为「少年教养」,是因为这是「少年劳动教养和少年收容教养」合称的,因此这个法规的制定来源出现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可以看到,这个文件还是司法部劳动教养局发的,因为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少管所就是同劳教所放在一起的,但是是少年成年分别管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劳动教养的法规已经失效了,劳动教养制度也取消了。之前出现的把收容教养所和劳动教养所放在一起的做法也因为劳动教养场所的消失而消失了,这也是很多地市一级的单位其实根本没有「合法又合适」的地方来执行收容教养

例如图中的「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就是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下辖14个单位中的一个。

至于劳动教养这个制度的问题都有哪些问题呢?

1. 什么是「必要的时候」

这个概念并不清晰,导致送或者不送教养都缺乏明确的标准。只能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来「从严不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2.教养多久

我们一般说是最长三年,来源是1982年印发的【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的:

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署公安处或直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不满14周岁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少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

看看地区行署这种关键词就可以知道时间有点久了。

从历史的根源来看,为什么是三年?这应该是比照了劳动教养的规定: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严格来说,这样的规定是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的,因为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要由法律来规定,只是根据一个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有待商榷的

3.改造效果怎么样

这个暂时没有合适的数据,但是从现在的舆论来看效果并不太好,大家对于少年的管教有了很大的意见。

从法制发展的历程来看,沈家本在修订新法时对西方的这个做法也并非完全理解,他认为即便是四五岁的稚童也应该知道杀人放火是不对的,他在「中华法系」的角度发挥了一番:

明刑弼教,涵养感化。

不应置诸监狱而应置诸特别之学校。 「国家代其父兄而施以德育是也。」

今天我们看到,这个同劳动教养共生的「收容教养」,在面对更多分级的社区矫正面前,能否重获新生抑或是就此退出历史舞台。

这还有待法律的发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