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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个死刑犯不越狱却练了一身横练功夫导致子弹和注射器都不能破防,采取其他方法干掉他要经过哪些流程?

2021-05-27知识

先看法条:

1.根据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 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2.目前国内死刑的正常执行方式为枪决和注射两种,要 采用枪决及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死刑执行现场发现现有手段无法执行死刑,则涉及暂停执行死刑,暂停执行死刑由执行人员报请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再作分析:

也就是说程序就是:

原审判院判处死刑,报最高法批准。

最高院院长签字,最高法批复后,原审判院7天内执行死刑。

执行中发现注射或枪决无法杀死罪犯,执行人员需暂停执行死刑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院)裁定。同时报批采用其他执行方式。

分支一:非死不可

如果最高院觉得必须弄死他,那就由最高院批复死刑继续执行,并批准改用其他方式。

执行院收到批复后就会重新安排死刑执行,如果自己有条件的,由本院的司法警察或狙击手执行,如果没有条件的,申请交武警执行。一般到武警手上能动用的家伙事可就多了。

如果执行发现还是搞不死,那就再走一遍暂停执行死刑+申请改用其他执行方式的程序,多试几样直到把他干掉为止。

分支二:要不先缓缓?

如果执行院觉得这货很有研究价值,暂时不打算搞死他,就得让刑场行刑人员走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也就是停止死刑的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最高院认为这货确实有研究价值,符合停止执行死刑的第二种情况——其他重大立功表现,那就拉他去配合研究。

研究完了,觉得可以继续执行死刑了(汗),就再由执行院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也就是最高法的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然后继续执行死刑。回到分支一。

分支三:要不留他一条小命?

如果研究确有成果,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改判了,那就由执行院再报请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法),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