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奥斯曼采用这种继承法,本身就是国家体制不正常,不成熟的一种体现,奥斯曼在1603年废止了这个制度,反而是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至于题主希望靠这个制度来给大明续命,那我只能说题主对奥斯曼的历史脉络一无所知了。奥斯曼废除了老继承法,采用了家族中最年长者继承的基本法后,反而续得比大清还长,这怎能是老继承法的「优越性」能解释的呢?
然后我再谈一谈奥斯曼苏丹到底在其政治制度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吧。早期的苏丹(1300-1453)其实只是各势力的一个共主,或者说,仅仅是个部落大首领的级别。苏丹靠姻亲关系,分配土地,分享战利品,维持对下属的一种松散的控制。可以说,这是种「有部落残余的,极不成熟的封建体制」。在这个制度下,首领的能力当然是首要的。强势的首领能带来充足的战利品,战利品能收买各地的小首领,小首领满意后才会同意效忠并出兵,抢到更多的战利品,维持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早期的苏丹不能证明自己的能力,则他的附庸会跳反到艾登,格尔米杨等其他突厥小公国。可以说,即使早期奥斯曼不玩这一套,自会有其他的安纳托利亚突厥小公国玩这一套,靠「自我养蛊」来实现疯狂扩张。
在迁都君堡后,中央的现金流更加充裕,苏丹开始扩充自己的常备军(Kapıkulu,意为「家仆」),加强devşirme 制度,这都是为了绕开旧权贵的「人才库」,靠自己培养人才队伍,来加强集权的举措。在这种集权的逻辑下,苏丹居于金字塔的顶端,从而形成一种上令下从的体系,旧精英则被边缘化,体制垄断一切资源和晋升渠道。
苏丹的子嗣则被派往各地担任总督,他们各自培植自己的势力,证明自己的能力,为以后的王位继承战争做准备。然而这套玩法在苏莱曼时代就已经玩不下去了,自巴耶济德二世开始,王子们开始在父王在世时就早打,大打内战,以至到了塞利姆二世和穆拉德三世任内,只有一个王子被派往地方任职,可见,即使是在古典体制下,王室和上层也认识到旧体制是难以为继的。如此,到1574年时,靠武力争夺来赢得王位的制度已经在事实上被废除了,但杀害兄弟的制度仍然保留到1603年艾合买提一世决定不处决穆斯塔法为止。
以上是奥斯曼「古典时代」的权力结构,一般人对奥斯曼的「刻板印象」也多半来自这一时代。这个结构从买买提二世到苏莱曼,大约持续了一百年,然而,一百年的状况,显然是不能概括一个六百年国祚的政权的。
在古典体制下,政权是Osmanoğlu家族的延伸,而随着经济的货币化,包税制的推广和既得利益的稳定化,大量体制外精英(非军事阶层)通过货币经济积累了大量财富,开始谋求与其财富相称的权力和地位。同时既有精英出于强化自身权力的需求,开始收受贿赂,把这些体制外精英纳入军事阶层(askeri)。这些新精英被称为「外人」(ecnebis)。在这样一种循环下,新旧精英都在经济上不再依赖王权及其附带的俸禄,战利品和土地的分配,从而转型为相对独立的势力,并且开始威胁王权。穆拉德三世从曼尼撒坐船到君堡继承皇位时,宰相索科鲁帕夏有着一手遮天的权力,穆拉德王子在下船时甚至将信将疑,以为叫他继位是宰相的陷阱,在王子下船时,王子试图向宰相弯腰,被宰相制止,可见官僚的权力已经滋长到了何种地步。在一个官僚掌权的政权中,官僚们真的愿意为了王位继承争端而打一场内战吗?官僚又不是旧军阀,不靠王权分配土地和战利品获取资源,而是靠收下级和体制外的贿赂,再收买上层,招募党徒,形成政治家族和党阀攫取权力,再收取更多的贿赂,如此来维持良性循环。为了王位继承而大打出手,像以前那样武斗,显然是不符合新式精英的路数的。
老继承法的第一部分,竞争继承被废除了。然后是第二部分,即位后杀害兄弟。就1603年为何艾合买提继位时饶过了穆斯塔法王子(后来的穆斯塔法一世),现在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他的动机。一个很有可能的推论是,艾合买提即位时年龄尚小,没有子孙,为了防止奥斯曼家族出现绝嗣的情形,于是穆斯塔法被饶了一命。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继承法的确立,因为当时的君堡市民普遍知道艾合买提没有处决自己的弟弟,但却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土耳其人自己的记载和欧洲外交官员的报告都证明了这一点。这说明,穆斯塔法并未被作为继承人宣传,而仅仅是宫廷的一个备胎。真正的转折发生在1617年,艾合买提一世驾崩,穆斯塔法一世即位,这是奥斯曼历史上第一次由前任苏丹的弟弟继承王位。但他次年就被政变给赶下台了,当时的记载普遍认为穆斯塔法的神智不正常,但这并没有实锤证据,很有可能是伪造的历史。内廷势力认为穆斯塔法太弱势,把奥斯曼二世扶上王位。但穆斯塔法并未被处决,后来还短暂的重新登上过王位。奥斯曼二世意图处决自己的弟弟, 但由于未能得到大教长艾斯阿德的教谕,未能得逞。过去,新苏丹杀害兄弟,是从来没有被教法学家驳回过的。更早以前甚至根本不征询教法学家的意见 。而艾斯阿德是个权力很大的教法学家,曾经否决过买买提三世在埃及征收的特别税,迫使萨菲耶太后罢免其处理捐建清真寺事务的代理人。穆斯塔法一世能够登基,也和他有很大关系。
那为何教法学家能获得如此大的权力,或者说,为何王朝内部事务开始受到教法的规制呢?不处决新苏丹的兄弟,对教法学家以及其他庭外势力,又有什么好处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也是奥斯曼帝国经济转型的结果。早期帝国的法律体系是高度地方化的,这种地方法被称为Kanunname。然而随着市场和货币的统一,跨地区贸易的盛行,这种地方法逐渐被淘汰了,教法学家对沙里亚法的解释成了奥斯曼帝国的统一法律。同时,如前文所言,经济货币化也导致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模糊化,过去的军事阶层(askeri)与平民(re'aya)的区分不再有什么实际意义。于是过去规制平民的教法,开始进入统治阶层,教法学家也相应提升了自己的社会地位。
第二个问题,庭外势力为何乐见备胎的存活?从权力斗争的角度上讲,一个存活的王子,是对苏丹的有效威慑,时刻制衡苏丹不要胡作非为,不要搞什么大一统暴政,我们随时有个备胎能顶替你。从普通群众的认识上讲,则是群众不再认为苏丹理所当然的拥有绝对权力,即「苏丹也要按照清真的基本法行事」。这两种考量,都是王权让位于更大的统治阶级的结果。
以上就是奥斯曼帝国在十六十七世纪之交的转型,王权让位,统治阶级更加广泛,身份的模糊化,法律的教法化,根源都在经济的货币化,继承制度的变化也这一系列转型的一个体现。这种转型,在传统的奥斯曼史叙述中,常被视为奥斯曼衰落的根源,但这其实是「后世的建构」。晚期奥斯曼帝国和后来的土耳其共和国,走的都是中央集权加独裁现代化的路线,在历史建构上,自然要支持王权,把苏丹们捧成改革先锋,把各种社会力量打成反动派,这种翼赞史观不能说毫无道理,但与史实还是有很大偏差,而这就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了。具体可见 奥斯曼近代史的另一种可能路径——Partners of the Empire 述评(上)
最后,唔,我没有谈一下明代,因为我实在不懂明史,我就随便暴论几句吧,我觉得杜车别的明史范式虽然放在明朝很扯淡,但放在中期奥斯曼,似乎是相当合适啊,教法学家对应东林党,阉党在奥斯曼也确实是翼赞王权的先锋;杜车别支持皇权,反对文官清流,而事实上明代没有能有效制衡皇权的势力,反观中期奥斯曼,制衡王权的力量非常强悍。感觉杜车别是不是可以转行土史2333······掩面而逃
参考资料: The Second Ottoman Empire: Political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the Early Modern World
后记: 这个回答的表述其实我现在是不太满意的,我在新文章里给了更详细的解释https:// zhuanlan.zhihu.com/p/33 274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