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的观点,并不成立任何犯罪。
认为构成此罪的人 ,采取的观点可能有 公共秩序说、占有权说以及住宅权说 。
公共秩序说 认为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利益。譬如张三认为跑进别人家里十分新奇,决定将A栋大楼里的住宅全跑一遍。显然这种行为不构成对住宅权持续的侵犯状态,但这种行为也不能被也不应当被允许,那么应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按照我国的观点来说,张三的这种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占有权说 则更倾向于民法中的所有,即未征得他人同意就不能进入住宅,堡垒法便是基础这个主张,而且采取了更为严苛的对侵犯人的惩戒方式——无限防卫。
住宅权说 则认为行为人擅自进入破坏了所有权人是否许可他人进入的许诺权。本案的这种擅自配钥匙进而打开房门的行为就破坏了这样的权利,那么就构成犯罪。
我国对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的观点则是 安宁说,保护居住者生活哦平稳与安宁。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对于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住宅的行为,都没有认定为犯罪。譬如典型的暴力催收,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并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经劝说而仍不离开持续时间长,便构成本罪。譬如 @猴子老湿 的回答中所举的例子,当行为人侵入住宅后对住宅中的人造成了一定现实的危险性——恐惧后,那么法官倾向于认为行为人破坏了这种安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