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肯定下「集体停贷」的阶段性成果,
如果是一个一个停贷,不可能掀得起舆论的小水花,也不可能得到上位者的重视。
再肯定下各地的态度,新规不论诚意如何,至少是在回应民意对监管的怨气。
想必是不回应也不行,
烂尾楼闹得舆论汹汹,预售制眼看要入土,开发商周转的速度一定是进一步下降,卖地财政的效率也只会跟着下降,雪上加霜了属于是。
但私以为,"新规」的效力恐怕还不够,
反正我是绝不会买期房的,
出现了这么多烂尾楼,难道是因为之前的规定「过时」了吗?
还不是因为有规定,他不执行嘛!
早在2003年,央行的【121号文件】中就有明确规定:
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
他当时要是按这上面的规定办事,怎么可能会有烂尾楼呢?
有法不依、有责不追,列再多规定,又有什么卵用呢?
而且这个「新规」,也没看出有什么新意:
银行若擅自拨付预售监管资金,将负责追回;不能按期交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将被列为信用差企业公示 。
就说这多出来的一条吧,「制造了烂尾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