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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要注意哪些?

2022-11-09财经

无论是依据此前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是202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规定一致,均是由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对自身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并在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单方法律行为。

那么,法律对自书遗嘱的要求如此清晰,是否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就能得到落实呢?不一定!正如病人不会照着教科书上的病例生病一样,遗嘱人订立自书遗嘱也会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空白的问题。根据作者对大量自书遗嘱纠纷的研究,因为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以及文化水平不一,遗嘱人所立的自书遗嘱往往存在一些法律隐患或者不确定性,相关问题严重的话可能导致遗嘱人所立自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

对此,作者特点将司法实践中相对典型的案例进行梳理,供大家学习了解。

1、他人代为打印自书遗嘱,立遗嘱人签署姓名、日期的,遗嘱不因此无效。

法院认定事实:一、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在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人民路235号XXXXXXX有私房一处,是我与妻子尹某某婚后购买的,属夫妻共同所有。我的子女都已成年,并且有生活保障。为避免因遗产继承发生家庭纠纷,所以我去世后,我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及我全部个人财产由三子姜某5继承,他人不得干涉。立遗嘱人:姜某6 2015 10.20」该遗嘱除落款签名、日期为姜某6手书外,其余内容为打印形成;二、律师见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姜某6自愿于2015年10月20日14时至16时,在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国信体育场S区2楼209会议室,在见证律师苏某、徐某某全程在场的情况下,姜某6设立并亲笔签署遗嘱一式三份。……见证律师:苏某、徐某某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盖章)2015年10月20日」苏某、徐某某在该份文件上亲笔签名。姜某5同时提交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视频形成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影像显示:12时59分,在场人有姜某6、姜某5、姜某5的妻子罗某某、苏某、徐某某。苏某、徐某某向姜某6核实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房产权属情况,徐某某记录,其间徐某某将起草的文件交于苏某审核,二人就相关措辞进行交流,姜某6与姜某5在一旁交谈,后徐某某称要整理一下材料信息走出房间;14时06分,人员地点同上,苏某首先向姜某6释明律师见证遗嘱的含义,接着询问对诉争房产的意见,姜某6表示房子和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三儿子姜某5,因其照顾自己生活,之后苏某根据徐某某的记录向姜某6宣读了遗嘱内容,姜某6当即表示同意这样表述,苏某遂将稿件交由徐某某去打印,最后姜某6在打印的遗嘱及相关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苏某、徐某某到庭提供证言并接受了质询,他们认为姜某6立遗嘱时思维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律师安排代为打印,该遗嘱形式仍属于自书遗嘱,经律师见证是合法有效的。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6去世前留有律师见证遗嘱,并附带同期视频资料。从律师见证文件和视频资料反映的内容来看,姜某6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思维清晰,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具有相应的遗嘱能力;对律师根据其意愿归纳整理后的遗嘱内容明确表示认可,说明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该遗嘱的形成过程来看,该遗嘱应属代书遗嘱,系由两位律师分别代书并见证,虽然代书人和见证人没有在遗嘱文本签名,但均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与视频证据相互印证,完全能够证明该代书遗嘱形成的过程,并未违反继承法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客观要求。因此,姜某6所立上述遗嘱合法有效,其遗产应由姜某5继承。至于见证律师主观上误认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并不妨碍其成立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10月20日遗嘱内容系打印形成,立遗嘱人处有姜某6的签字和捺印,各方对姜某6签字捺印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书遗嘱中的「自书」必须为用笔书写,不能简单地以遗嘱内容系电脑打印而认定案涉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0日遗嘱更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特征,一审判决认定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注:(2017)鲁02民终5804号

2.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制作遗嘱范本供立遗嘱人抄写,自书遗嘱不因此无效。

原告否认自书遗嘱真实性,提出一、被告提交的律师见证书中明确写到留有:「订立遗嘱签字时的照片与录像刻制的光盘」,但现在未见订立遗嘱时的录像光盘。二、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可以发现,被继承人郑某在书写遗嘱时明显照抄旁边一份材料,在没有同步录像的基础上,该照片更能有力证明被继承人在书写遗嘱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达,而是根据他人意思进行书写其本人的遗嘱。

法院认定,其一、该自书遗嘱全篇均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另外,法院指出订立自书遗嘱时的录音、录像或照片可以增强自书遗嘱的证明力,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自书遗嘱必须具有订立时的录音、录像或照片。其二、郑某聘请王某、首某律师为自己的自书遗嘱作见证,是为了获得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由见证律师事先了解立遗嘱人的意思,并根据相应意思制作遗嘱范本供立遗嘱人抄写并无不妥。

注:来自(2020)沪0105民初11774号

3.若继承人无法提供立遗嘱人的签字样本供鉴定,遗嘱恐面临无效风险。

海某主张上述遗嘱(立遗嘱人遗嘱)为自书遗嘱,王某1对遗嘱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满某没上过学,不会写字,户口簿登记的小学学历,是因为新社会不让写文盲。诉讼过程中,法院释明海某对遗嘱的真实性有举证义务,询问其是否要求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海某表示无法提交相应的样本进行鉴定,不申请对上述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最终,法院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海某要求根据该遗嘱继承诉争房屋满某份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注:(2021)京02民终13992号

4.由他人在遗嘱上填写签署日期,如无特殊情况,自书遗嘱恐因无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经鉴定,涉案遗嘱落款日期中的「1月31」字迹与陈某环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二审法院认定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具有法律依据。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遗嘱的订立时间,影响遗嘱效力的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对曹某基于该份遗嘱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曹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注:(2023)京民申552号

5.无法证明遗嘱人书写,并且未签署日期,自书遗嘱无效。

莫某、陈某2、陈某1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陈建军亲自书写,也未有证据显示是其亲自输入和打印形成,落款处也未注明订立日期,二审判决认定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属无效遗嘱,并无不当。

注:(2019)粤民申1556号

6.立遗嘱人签署的日期不完整,自书遗嘱恐因缺乏法定形式被认定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本案中,尹某1主张尹某4留有自书遗嘱【我的遗书】,但落款处仅注明「尹某4 2017年」,未注明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尹某1称尹某4所立遗嘱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尹某1提交的相关案例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注:(2023)京民申470号

7.通过其他方式能够推断确认自书遗嘱签署的年、月、日的,应认定有效。

法院查明,在原告郭某与梁某秋婚姻存续期间,梁某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全文为:「遗嘱姓梁名某秋,现年五十四岁,现今是××××年××月××日我立此为据,将自己所有财产的全部都有我爱人郭某所,1、房产、两处2、现金3、保险4、及等等立据人:梁某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郭某提交的梁某秋自行书写的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自己的年龄和书写日期,其自书遗嘱中的日期「××××年××月××日」存在一定的瑕疵,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日期应为2012年1月31日,从梁某秋五十四岁及上下文推断,该解释较为合理,另该瑕疵并未对遗嘱的具体内容造成实质影响,故梁中秋自书遗嘱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梁某秋订立遗嘱时存在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的相关情形,故法院认定梁某秋自书遗嘱有效,其书写日期按照上下文推断应为2012年1月31日(梁某秋五十四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某以遗嘱中年月日不清及内容不清晰不具体为由提出了涉案自书遗嘱无效的上诉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要有效成立,在形式上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有些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能够推断确定年、月、日的,也应认定有效。本案一审结合在案证据、当事人年龄等,认定遗嘱中「××××年××月××日」推定为2012年1月31日,具有一定的道理。

注:(2023)辽13民终1257号

8. 自书遗嘱擅自处分配偶财产的部分为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法院查明,朱某于2016年4月去世,其配偶闫某某于2013年4月去世。2013年6月23日,朱某自书遗嘱,内容「我叫朱某,自愿将我的房产x村x号楼x单元x房遗留给朱某某,立遗嘱人朱某签字捺手印,落款日期2013.6.23」。

法院认为,2013年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上朱某将x房屋遗留给朱某某,其中涉及到闫某某的房屋份额部分朱某没有处分权,故该部分内容无效,朱某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依然有效。

注:(2021)京0111民初18652号

9.存在两份自书遗嘱,立遗嘱人在其中一份遗嘱上将「未受胁迫」误写成「本受胁迫」,遗嘱不一定无效。

继承人宋某2于一审审理中提交的2016年10月23日苍某1自书遗嘱中载有如下内容:「立遗嘱人苍某1。本人在立遗嘱时意示清楚,本受胁迫等情况等情形,意示表示真实,本人遗嘱如下:……。」该份遗嘱中存在「本受胁迫」的表述,引起其他争议。经法院调查,保存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另一份遗嘱,显示的「立遗嘱人:苍某1。本人在立遗嘱时,意识清楚,未受胁迫等情形,意示意示真实,本人遗嘱如下……」。最终,基于立遗嘱人苍某1书写遗嘱时的年龄、其自书遗嘱的其他内容亦存在若干笔误以及律师见证遗嘱的录像内容、见证人的陈述等因素,法院认定宋某2所提交的苍某1自书遗嘱中载有「本受胁迫」的字样虽存在表述瑕疵,但并不影响对苍某1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注:来自(2021)京03民终14586号

10.夫妻共同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注重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

法院认为,就本案所涉遗嘱而言,遗嘱处理的房屋属于冷某6与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冷某6的角度分析,其对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该部分财产立遗嘱处分,本案遗嘱由其本人书写并签字,从冷某6的角度而言,具备了自书遗嘱的要件。从韩某的角度分析,其对房屋也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该部分财产立遗嘱处分,本案遗嘱虽非韩某本人书写,其上也仅有韩某的捺印,但之后又有两个见证人见证,并由见证人亲笔签名,基本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考虑本案所立遗嘱为夫妻合立的特殊性,因此,本案所涉遗嘱从冷某6与韩某两人各自的角度进行分析,均符合继承法中单个遗嘱的规范要件,应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认定该遗嘱有效并未超出现行法律规定之框架。同时表明两个被继承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应该认定为共同遗嘱。该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继承人冷某6与韩某所立遗嘱为夫妻合立自书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遗嘱的形式予以认同。

注:(2023)鲁02民终6347号

11.自书遗嘱可以产生变更此前订立的代书遗嘱的效力。

2013年12月3日,赵某旺和徐某真通过两律师见证并录像,由其中一位律师执笔,两人分别以签名和捺印(徐某真不会写字)方式确认后,订立的两份代书遗嘱,经录像资料证明,遗嘱内容是两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赵某美、赵某1上诉认为录像资料反映徐某真意识不清,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所述本院不予采纳。嗣后,赵某旺于2014年3月19日手写材料内容显示「把我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给我的大女儿赵某美」,该表述可以认定系赵某旺对此前所立遗嘱中对自己财产处分的变更,属于自书遗嘱的范畴,赵某旺此前所立代书遗嘱的内容失效。

注:(2021)陕01民终10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