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因离婚诉讼险将土豆网的IPO葬送,它使土豆网上市进程延后了超过半年时间,最终导致土豆被优酷收购;上市公司昆仑万维 (300418)董事长周亚辉 离婚时,前妻分得76.5亿巨款,堪称A股史上最贵分手费 。
以上两则「旧闻」,揭示的道理可不过时:企业老板的婚变比普通「打工人」风险更大,不仅是巨额财产分割,要命的是这些财产往往和企业股权结构直接关联,而股权结构又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甚至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
因此,如何避免创始股东婚变影响企业「江山」发展大计,值得创始股东和投资人深思。本文以终为始,通过梳理夫妻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反向从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治理角度出发,期望借助风险预防机制,将本是创始股东私事的离婚事件,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1. 婚后股权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即一方婚后取得的股权及相关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1)即使股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该股权中的财产权益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9年第5期),彭某某与梁某某、王某某、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中,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 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工商登记夫妻投资比例也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如果股权分别登记在夫妻名下,股权比例 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总第1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一文中,吴晓芳法官论述「夫妻公司」这一问题:「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列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 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股权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继续持有该股权产生的收益,学界通说认为应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那么这些收益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是持股一方是否有主动参与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尽管婚前持股,但婚后夫妻一方持续经营、管理公司,由此发生的股权增值及股息红利 等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1)「自然增值」对应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前取得股权,婚后股权自然增值收益属于个人财产,什么是「自然增值」收益?下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