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几种情况的,因为在实际行车过程中我们遇到的路况不同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行相应的判断与处理,同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让行情况也进行了区分。
1. 双向车道并在同一道路,相对方向行驶,转弯让直行。
情况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解释:
有红绿灯且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情况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解释:
无红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2.有信号灯专门控制的转弯,直行一方拥有优先通行权。
情况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解释:
红灯右转车辆应让绿灯直行车辆先通行,此时转弯让直行,其实是信号灯在控制,和在第一种情况中的转弯让直行不冲突。绿灯时右转车辆只需让绿灯直行的非机动车就可以。
情况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解释:
在上一轮信号灯已经放行的转弯车辆优先通行,上一轮信号灯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左转或右转的车,本轮信号灯绿灯直行车应当先让行。
3.有标志标线控制的直行车让不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车先行。
情况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解释:
受辅路标志控制的,让有主路标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机动车;有让行标志的,直行要让转弯。
4.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
情况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
解释:
无论前车转弯、掉头,都比直行后车更具有优先通行权。
情况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前车左转、掉头禁止超车,没有规定前车右转不能超车。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中,已经规定了超车必须在左侧,所以右转弯不会和后方来车有冲突。若发生事故是违章右侧超车的负责。
5.没有交通信号和标线的路口,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情况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解释
:通过路口左转车,让右方道路直行和左转车;通过路口直行车,让右方道路直行和转弯车,包括左转和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