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我方因交通事故导致腰2压缩性骨折做内固定术,骶3椎体骨折,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这样的伤势至少可以评为十级伤残,亦有机会评为九级伤残。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十级伤残)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九级伤残)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二、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只要对方有责任,我方所有合理损失都可以先由对方交强险优先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无需计算双方责任归属』。
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再依照责任比例由对方的商业险赔偿。仍有不足时,再由对方驾驶员依照责任比例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若对方为非机动车,我方所有相关损失,依照责任比例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分项限额为:
医疗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死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他财物损失2000元。
四、交通事故中我方依法可以求偿项目,包含了 :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项目。
五、知友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与我讨论。
六、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