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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博愛醫院」孕產婦和出生醫學證明領證人身份核驗溫馨提示

2024-09-28女人

根據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公安廳【關於在住院分娩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和輔助生殖技術服務中進一步加強身份核對的若幹意見】(魯衛婦幼字〔2021〕11號),對孕產婦、出生醫學證明領證人進行身份核驗,相關事宜公示如下:

一、孕產婦身份核驗

(一)孕婦在建檔時,對孕婦進行身份核驗後台系統內留存。

(二)孕產婦在門診辦理入院時,對產婦進行身份核驗,核驗透過將【住院分娩人員身份核驗知情同意書】和【孕產婦身份核驗簽字確認書】經後台系統打印放入病歷內留存。

(三)孕產婦已在收入院進行身份核驗的,在分娩進入產房(手術室)時,醫務人員對產婦進行身份核驗,將核驗情況放入病例內留存。

(四)孕產婦急產,未在收入院環節進行身份核驗,即入產房(手術室)時,對產婦進行身份核驗,核驗透過將 【住院分娩人員身份核驗知情同意書】和【 孕產婦身份核驗簽字確認書 經後台系統打印放入病歷內留存。

二、領證人身份核驗

出生醫學證明領證環節,對領證人進行身份核驗,核驗透過將【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知情同意書】和【領證人身份核驗簽字確認書】,打印放入簽發材料內留存。

三、核驗方式

(一)被核驗人員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證、港澳台通行證(居民證)、外籍人員護照,使用「魯孕寶「小程式進行核驗。

(二)對港澳台通行證、外籍護照等,兩名醫務人員進行人工核驗。

四、核驗未透過處理方法

核驗未透過的,醫務人員要第一時間對被核驗人進行拍照、錄像,並結合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 懷疑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的,向醫務科報告,醫務科向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公安部門確認人證核驗透過的,核驗證明材料在建檔材料內或病歷內留存。

(二)孕產婦、領證人經多方核驗,仍無法透過核驗的,書面告知,不予建檔、不予上報分娩資訊、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產婦出院後,欲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需送出病歷指紋鑒定和親子鑒定證明材料。

五、相關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