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真地看完了WADA和國際泳總關於孫楊的絕大部份檔。發現本次孫楊事件,固然有西方偏見、媒體誤導、他國運動員故意針對、不良歷史等等因素,但本質還是各界對 WADA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反興奮劑檢測機構是否擁有「絕對權威」的爭執。
這個問題類似於:警察未出有效證件,公民是否可以拒絕配合?/運動員認為裁判有重大失誤,是否可以現場拒絕判罰?
由於警察和裁判都是公認的「絕對權威」擁有者,所以,相關官方解釋都是:即便執行程式上有瑕疵,被要求人員應該現場配合,而在事後提出申訴或者要求救濟,否則可能要承相關的責任(妨礙公務罪或處罰)。
但是,WADA和各反興奮劑檢測機構,是否有擁有這種「絕對權威」呢? 顯然,他們認為是的,但運動員和其他方認為不是。
試著總結了一下此次事件中的各方觀點: 請註意,以下並非本人觀點,僅是總結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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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方及中國泳聯 : 采集血樣尿樣涉及程式違規,所以運動員有權拒絕。(依據WADA的運動員Q&A,但並非官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