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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賣芹菜賺14元罰10萬元:法條≠法治,機械≠公正

2024-02-27社會
據央視報道,福建閩侯縣的農民張某去鎮上打工時,順路幫鄰居從地裏收了70斤芹菜,帶到鎮上的菜市場賣,其中賺了14元錢差價,但沒想到這些菜竟然被查出農殘超標,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罰款5萬元,又因為其沒有及時繳納罰款,被追加罰款5萬元。之後,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接受申請的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林孔亮,第一時間就註意到了本案中獲利14元和罰款10萬元構成「一個非常鮮明的對比」。而當地市場監管局堅持認為,對於張某的處罰雖然金額高,但也是合法合規,並不存在過錯的。10萬元是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124條做出的決定,這種「小過重罰」看似有法律依據,但是真的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嗎?
最終,閩侯縣人民法院認定,10萬元的處罰,跟本案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不相匹配,違反了行政法上過罰相當的原則,所以法院經過審查,合議庭一致認為不準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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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過重罰」一再發生,源於機械執法
類似的「小過重罰」之前發生過不少,甚至有的「劇情」幾乎一模一樣。比如,2022年,陜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戶進貨5斤芹菜,其中2斤被市場監管部門抽檢鑒定為不合格,某個體戶被罰了6.6萬元。當時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點名這樁處罰是「過罰不相當」。
為什麽明顯背離公眾樸素正義直覺的「小過重罰」一再發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有法條依據,就沒有問題了嗎?
2022年時,相關報道螢幕擷取
【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食品存在農藥殘留指標超標的,貨值金額又不足1萬元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就法條看,像張某這樣售賣農藥殘留蔬菜的,其罰款的下限就是5萬元,那麽「照方抓藥」,當地處罰5萬元,之後又追加到10萬元,就沒毛病,相反罰得少於5萬元反而可能被認為是「枉法從輕」。甚至在2年前的「榆林芹菜案」和這一次的「芹菜案」當中,都有個別網友堅持認為:行政部門處理得沒有問題,這才是「嚴格依法」。
其實,這是對法治的一種錯誤理解,將法治等同於法條的機械堆砌,將個別法條等同社會主義的法治體系本身,不見森林、只見樹木。
二、法條之外,還有上位法的原則規定
正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宏所指出的:從表面上看,這個案子從市場監管局的角度來說似乎是無可指摘的,其實是執法機關法律適用不全面,適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而沒有充分考慮到【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對於食品安全違法作出行政處罰,不能只盯著【食品安全法】這部特殊法,還要依據規範所有的行政處罰的一般法:有作為處罰總則的【行政處罰法】,還有基本的法律原則。這些是做出行政處罰都必須遵循的基本程式正義、實質正義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首違不罰」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在【行政處罰法】的第5條第2款中有所體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過罰相當」原則是應體現在所有行政處罰當中的基本原則。法院認為,一者,從違法獲利方面來看,張某的違法獲利很小;二者,張某不知道購進銷售的芹菜不合格,並非故意出售農殘超標的芹菜,只是利用自己平時打工的便利,順便帶了70斤芹菜去市場賣了,主觀惡性不那麽惡劣。
【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了「首違不罰」原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張某是首次銷售芹菜,並非職業菜販,是首次違法,他的行為客觀上有別於專門的市場經營主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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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盯著【食品安全法】的處罰條款,而忽視了作為上位法的【行政處罰法】的「過罰相當」「首違不罰」等原則,就可能導致機械執法。事實上,不少的執法部門變成了「部門執法」,認為只需要執行本領域、本系統的部門法、特別法,而忽視了【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基礎性法律的原則規定。
結果就是,賣「拍黃瓜」被重罰、包子鋪賣豆腐腦被重罰、廣告裏說一句「第一」就被重罰等「小過重罰」的案件一再發生,很多普通人覺得不可思議的處罰,在個別執法者那裏卻被認為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據的」。
法諺雲:「法律不重誦讀,而重理解」。法治絕不是法條的抽象的演繹遊戲,執法者也不是法條的「搬運工」,執法的背後是對具體案件情節的關註,是對人的關註。
三、適用「過罰相當」,防止罰款收入不合理增長
眾所周知,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如果法律被機械執行,沒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主觀原因、客觀危害、社會效果等情節,就可能會形成批次的執法不公,會嚴重傷害到營商環境,而中小微經營者是其中最容易被傷害的。特別是一些法條被機械理解、機械執行之後,就可能成了個別執法部門的「印鈔機」,讓個別執法者躺在舒適區裏執法,成為亂罰濫罰的淵藪,成為民生之痛。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堅決防止罰款收入不合理增長,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全面系統規範。
其中明確要「科學適用過罰相當原則」,能夠透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資訊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設定罰款要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地方實際、主觀過錯、獲利情況、相似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確保有效遏制違法、激勵守法。
【意見】還特別提到了【行政處罰法】第33條等有關「首違不罰」,「輕微違法不罰」規定,提出要「細化不予、可以不予罰款情形」。【意見】還明確,鼓勵行政機關制定不予、可以不予、減輕、從輕、從重罰款等處罰清單,「要統籌考慮法律制度與客觀實際、合法性與合理性、具體條款與原則規定,確保過罰相當、法理相融」。
賣芹菜賺14元罰10萬元之類「小過重罰」一再發生,這些處罰看似有法條的支撐,其實落入了機械執法的尷尬之中,所謂「不通讀全法者,不可以執法」。
要破除對法治的片面的理解,不能將「法治」等同於執法機械、執法苛酷,而忽視了法治體系中應有的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程式正當等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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