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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尼德」商標被仿冒,最高法:嚴厲懲治商標攀附「搭便車」

2024-09-12社會

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近年來,以仿冒混淆行為為代表的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高發頻發,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某電梯公司對某歐洲電氣公司進行商業標識攀附、仿冒搭車,被法院判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賠償4000萬元。

「施尼德」仿冒混淆糾紛案顯示,施某德電氣歐洲公司(以下簡稱施某德歐洲公司)將核定使用在第9類斷路器、電開關等商品上的「 」「施尼德」註冊商標授權給其投資的施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某德中國公司)使用。施某德中國公司在全國各地投資有多個電氣生產企業,且多以「施尼德」作為企業字號。「施尼德」等系列商標在電氣行業和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施某德中國公司認為,蘇州施某德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施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尼德」「SCHNEiDER」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登記含有「施尼德」字號的企業名稱,並使用與「 」商標核心要素「Schneider electric」近似網域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蘇州施某德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蘇州施某德公司辯稱,被訴標識的使用經境外公司授權,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主觀過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蘇州施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訴行為;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賠償損失4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蘇州施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標及涉案字號的知名度,透過與境外公司簽訂品牌使用協定以獲取與涉案商標近似標識的授權,目的在於攀附涉案商標的商譽,一審判決對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正確。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及市場價值、蘇州施某德公司的主觀惡意、侵權行為的時間及規模等因素,一審判決確定的4000萬元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本案為嚴厲懲治「搭便車」等仿冒混淆行為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證據證實侵權獲利超出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正確適用裁量性賠償方式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有力打擊攀附他人商譽的市場混淆行為,顯著提高侵權成本,充分體現切實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鮮明司法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