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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小區「一指彈」惹火災,肇事者自首,系未成年

2024-12-05社會

據福建泉州消防訊息

近日

安溪縣某高層住宅小區

一個未熄滅的煙頭從天而降

將樓下一通風采光井處

暫放的包裝紙箱引燃

由於紙箱與寢室窗台、天然氣管道很近

情況十分危急

多虧業主 消防意識較強

及時發現並使用滅火器

將明火撲滅

未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

安溪縣消防救援大隊

在接到警情後

立即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事後

由於無人承認此事

安溪縣消防救援大隊

立即聯合轄區派出所介入調查

在物業單位的配合下

經過多方排查

事發小區居民林某某被找到

並承認煙頭為自己所丟

肇事者林某某稱

丟煙頭主要因為不了解相關規定

家裏人又反對自己吸煙

於是隨手將煙頭從窗戶處丟下

由於肇事者為 未成年人

林某某在家長的陪同下

向當事人道歉並獲得了諒解

因此事並未造成嚴重後果

派出所民警對林某某

進行了批評教育

因煙頭導致的火災不在少數

吸煙、點煙、隨手一扔

對很多吸煙的人來說已經習以為常

然而就是這個習慣

很可能會引發一場火災

相關案例

5月21日淩晨,北京豐台,一棟高層居民樓的27層的陽台處 突發火災,萬幸消防力量及時趕到,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

調查人員檢視監控發現,起火前28層的住戶將未掐滅的煙頭扔至窗外,煙頭撞墻反彈至27層住戶的陽台位置,隨後引燃了陽台上的雜物,導致了火災。 肇事者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阿消普法


除了隨意丟棄煙頭外

高空拋物或也 涉及違法

那麽法律中是如何定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

導致財物受損之余

還嚴重危害他人安全

!!再次提醒!!

請勿高空拋物、墜物

一支香煙持續燃燒的時間

為15分鐘左右

點燃後的香煙溫度可達700℃

遠高於紙張、家具、綿毛織品

等物品的燃點

所以極易引發火災

煙頭雖小,火患無窮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以下註意事項請務必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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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防 福建消防 泉州消防

▌編輯:宋月蒙

▌校對:嶽川涵

▌稽核:範 亮

▌ 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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