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偵查權是其核心權責之一,在打擊違法犯罪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隨著治安形勢的變化與法律政策的調整,派出所偵查權從無到有逐步擴充套件,並在警力配置中演變出警區制、隊室制和責任區制三種執行模式,各有利弊。盡管賦予派出所偵查權符合權力配置原則,但與派出所主防的自身定位有所偏離,並逐漸成為以打擊為主的小型刑偵部門。同時,民警能力與偵查權的擴張並不匹配,容易出現行政權與偵查權錯位及權力濫用的問題。關於派出所是否應承擔偵查權,社會上存在不同的聲音,無論實務界還是理論界都存在較大分歧。
公安派出所最初並沒有偵查權,其偵查權經歷了從弱到強、再到相對削弱,最終逐步穩定的曲折發展過程。偵查權是國家依據法律賦予偵查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與真相的一種公權力,派出所作為市、縣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並非獨立機關,其偵查權的配置隸屬於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的偵查職能,這是由其機構內容所決定的。派出所偵查權涵蓋了傳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以及執行強制措施等多項權力,但並不具備鑒定、通緝、技術偵查、車輛軌跡查詢等更高的許可權。有明確規定的派出所偵查權從1988年至今已經執行了三十多年。
支持派出所偵查權的一方認為,鑒於當前的犯罪形勢,派出所民警作為人民群眾依賴的國家力量,承擔一定的刑事偵查權是必要的。派出所依據轄區人口數量在全國共設定有四萬余個,並配備民警57萬余人,透過長期的社群警務工作能夠在刑事案件中提供第一手線索。派出所通常處理案情簡單、無需跨區域偵查的案件,借助基礎資訊和調查走訪,許多案件都能依靠日常工作完成偵破。派出所與群眾關系最為緊密,民警往往能夠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出警,既能幫助群眾,也能在先期處置中保護犯罪現場,尤其在處理輕微刑事案件時,能夠實作快速破案。
派出所享有偵查權能夠擴充偵查主體,有效彌補刑偵力量不足。「嚴打」時期,各地公安機關將偵查權下沈至派出所,形成「全警皆偵」的格局。派出所民警被納入偵查隊伍,在數量上滿足了公安工作的需求,後續公安改革中保留了這一做法,並明確規定派出所僅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由於刑事案件辦理程式繁瑣,刑偵隊單獨承擔案件壓力過大,而派出所民警在掌握線索、熟悉轄區等方面具備優勢。例如,2019年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僅有約20名刑偵民警,辦理一般案件時限為30天左右,任務繁重,而轄區內230名派出所民警則可有效分擔刑偵隊壓力。
認為派出所應當回歸主防職能、剝離偵查權的一方指出,派出所偵查權擴張帶來了諸多問題,削弱了其日常治安管理功能。盡管官方檔強調派出所的核心工作是治安管理,但在實踐中,偵查破案和打擊犯罪已成為派出所的主要工作,致使其基礎業務與防範職責被削弱,警民關系疏遠,巡邏和社群警務等工作未能常態化。派出所同時擁有行政權和偵查權,極易發生權力錯位,部份派出所以「罰」代「刑」,以行政處罰取代刑事追責,甚至將行政手段作為刑事偵查的前置措施,規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與程式要求,造成執法混亂。
派出所偵查權的擴張致使民警辦案積極性逐漸下降。盡管1997年偵審合一提升了辦案效率,但派出所民警的角色轉變要求他們同時承擔立案、偵查、審訊、起訴等職責,復雜的辦案流程與民警能力不匹配,紕漏頻出。預審部門取消後,由於缺乏內部監督,而外部監督主要來自檢察院,加之派出所的刑偵工作品質與效率相對較低,案件常被退回補充偵查。派出所承擔過多職能、繁重的日常治安任務和非警務活動使得民警難以專註於刑偵工作,角色轉變過快導致他們難以滿足刑事案件專業性、技術性的要求,進而影響刑偵的整體品質。
公安刑偵改革離不開派出所的支持。改革開放後,隨著社會結構的巨變與不斷湧現的新型犯罪,派出所作為刑偵工作的基礎力量,具有治安防控和人口管理的獨特優勢,有助於推動公安刑偵向資訊化、集約化的方向升級。同時,派出所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處於解決社會矛盾的第一線,加強派出所偵查職能建設能夠更有效地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此外,派出所承擔了大部份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小案」偵破工作,而這類案件普遍占到刑事案件的70%以上。賦予派出所偵查權有助於提高小案件的破案率,增強群眾的安全感,並提升公安機關的公信力。
鑒於當前偵查工作對專業性、技術性的要求越來越高,完全剝離派出所偵查權既不現實也缺乏可操作性,應在保留偵查權的基礎上不斷最佳化。派出所從設立之初以防範為主,逐漸轉變為綜合性作戰實體,賦予其偵查權是時代發展的必然選擇。無論從派出所的機構特點還是治安形勢的角度來看,這一安排都具有其合理性。然而,隨著派出所偵查壓力不斷增大,以及存在職責劃分不清的問題,其偵查質效受到了影響,同時也加重了履行其他職責的負擔,亟須透過多種途徑改善偵查權的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