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張碩洋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燁捷)老舊小區因建設年代久遠,設計時沒有安裝電梯,給高層住戶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帶來不便。近年來,全國多地出台政策推動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工程落地。然而,隨著一台台新電梯拔地而起,舊房加梯後又面臨「新問題」。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徐匯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約糾紛。
2022年2月,錢女士向陸女士購買了一套位於上海市徐匯區的房屋。買房時,這套房屋加裝電梯的圍護結構已建好,同年3月,這套房屋登記至錢女士名下。
2023年8月,加裝電梯試執行,居民乘坐無需使用電梯卡。但到了11月,居民需使用電梯卡才能乘坐電梯。這時候,錢女士突然發現自己的電梯卡辦不下來。
因加裝電梯分攤費用是原房主陸女士支付的,新房主錢女士無法提供支付憑證,因此其向居委會領取電梯卡受阻,無法使用電梯。
為此,錢女士將陸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所在樓棟加裝電梯的相關權利歸屬原告,並要求陸女士配合其辦理電梯卡申領手續並賠償原告違約金500元。
錢女士介紹,自己在得知沒法領取電梯卡後,經多方咨詢,了解到前房主陸女士此前曾主動聯系居委會、物業和電梯安裝單位,仍以業主身份明確表示不需要電梯卡,且提出希望退還加裝電梯分攤費用。錢女士認為,由於陸女士的惡意阻礙,使得自己無法獲得電梯卡,嚴重影響了其日常生活。
陸女士則辯稱,自己與錢女士交易的標的物為「房屋」,交易標的並不包括房屋所在樓棟的「加裝電梯」。她認為,如果錢女士將加裝電梯分攤費用1萬余元支付給自己,則電梯相關權利才能歸屬陸女士。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註意到,這樣的問題在上海加裝電梯的舊房交易中並不鮮見。一個主要特征是,由於加裝電梯屬於公共區域建築,並無「電梯產權證」,導致不少房屋的持有人產生了打擦邊球的想法——賣了房子還想再賣一次電梯。
本案的法院審理頗具代表性。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加裝的電梯屬於建築物的共有部份,被告向原告轉讓案涉房屋,其對共有部份享有的共有權利一並轉讓。原告已登記為案涉房屋權利人,故對建築物的共有部份享有共有權利,原告要求確認加裝電梯的相關權利歸屬原告,應予支持。
但電梯卡申領手續系向居民自治組織提出,無需以被告配合為前提。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500元,依據不足,法院難予支持。
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何詰彌介紹,原房主賣房時,買賣雙方對加裝電梯分攤費用承擔、電梯權利歸屬意見不一致而導致的糾紛如今不在少數,她建議在買賣加裝電梯的舊房時,買賣雙方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約時對加梯問題作好約定,「為避免日後爭議,買賣雙方應在簽訂合約時對加裝電梯相關權利義務問題作好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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