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釋出關於征詢社會公眾對【蚌埠市地下停車位(庫)銷售登記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地下停車位(庫)網簽銷售備案和登記發證工作,推進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利用和不動產登記工作有序銜接,根據【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蚌埠市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秘〔2019〕1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蚌埠市地下停車位(庫)銷售登記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建議。
一、公示時間
2024年2月22日-2024年3月22日
二、公示方式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網站、「珠城不動產」微信公眾號、市不動產登記中心LED屏等。
三、公眾意見收集途徑
有關意見可於2024年3月22日前,透過郵寄紙質意見、發送電子信件或現場反饋方式提出建議。
(一)郵寄地址。蚌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蚌埠市體育東路199號)
(二)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現場反饋。在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一樓大廳導詢台領取【征詢意見建議表】填寫。
(四)聯系電話。0552-2809908
附件:【蚌埠市地下停車位(庫)銷售登記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蚌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2月22日
蚌埠市地下停車位(庫)
銷售登記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蚌埠市區地下停車位(庫)銷售登記管理,保障地下停車位(庫)業主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蚌埠市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下停車位(庫),是指利用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地下空間,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能明確劃分車位界線、具有獨立空間的地下停車位(庫),不包含機械停車位和人防工程停車位。
第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下停車位(庫)建設的規劃授權、規劃核實及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地下停車位(庫)的竣工驗收、網簽銷售及備案管理工作;稅務部門負責地下停車位(庫)核稅及征繳工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負責地下停車位(庫)銷售行為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批準建設的地下空間建(構)築物,開發建設單位未單獨辦理地下空間用地手續的,參照【蚌埠市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視同合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權利性質按地表確定。本辦法施行後,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蚌埠市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
第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地下停車位(庫)實行現售制度,在完成規劃核實和工程竣工驗收後,可對外銷售。銷售時要依據實測報告建立車位表,並進行網簽銷售備案。
第六條 地下停車位(庫)應以個(間)為單位進行銷售,停車位應明確劃定界線、標註編號。按照線(套)內建築面積進行登記。
第七條 銷售或附贈的地下停車位(庫)需簽訂合約,經網簽銷售備案、繳納相關稅費後辦理車位的不動產登記。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申請辦理地下停車位(庫)的不動產首次登記。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開發建設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的地下停車位(庫)長期租賃合約(協定)(指租期為20年或合約租期加約定自動續期為20年及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正常存續狀態下,需將長期租賃合約(協定)變更為買賣合約,經網簽銷售備案、繳納相關稅費後辦理不動產登記。
開發建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已被登出,經公告權屬無異議的,申請人依據買賣(贈與)合約或長期租賃合約(協定),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認備案後視同買賣合約,申請人在繳納相關稅費後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申請辦理首次登記、不配合將長期租賃合約(協定)變更為買賣合約的,由申請人書面催告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首次登記並協助申請人變更合約及辦理轉移登記。開發建設單位不予辦理和配合的,在催告日期滿60天後,申請人單方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對長期租賃合約(協定)備案後,依據確認備案的合約或買賣(贈與)合約,在公告權屬無異議及繳納相關稅費後,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一條 因開發建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已被登出或不申請辦理首次登記導致無測繪成果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社群等代為委托測繪部門進行測繪。費用由申請辦理地下停車位(庫)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 已銷售登記的地下停車位(庫)轉讓的,完稅後按存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地下停車位(庫)銷售行為的監管,對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以及在地下停車位(庫)銷售過程中存在的違規銷售、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三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施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蚌埠市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秘〔2019〕14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來源:蚌埠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網站 編輯:周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