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想法我想了很久了。看起來似乎想到的人並不多。
看到過很多見義勇為受到損失、或者其他一些傷害事件,我註意到一個細節,很多治療都需要在極短的視窗期進行,超出視窗期之後,不但治療成本更高,而且預後非常差。而且很多事件,其實是能夠要到賠償的。然而經過漫長的司法程式要到賠償的時候,往往已經失去了治療機會。有些處事能力比較差的家庭,甚至發生過因為等待賠償款結果骨折處已經長成畸形的事情。當然,這種情況比較極端,有的是因為真沒錢,有的是因為想用這個多要錢,還有的是被誤導、聽人欺騙說自己治好了別人就不賠了所以不敢治……
此外還有一些人,有錢,非常有錢,就是不給賠償。
比如說經典的劉浩存事件。
所以產生了一個想法:
為什麽不建立由國家執行的,或者由保險公司承接國家需求執行的,先行墊付制度。在傷害發生後,優先執行有利於公民身體健康的治療或者補償行為,然後向責任方進行事後追償?
比如說一般事故,完全可以先執行國家墊付,然後由國家進行追償。為什麽這樣說呢?因為國家是有大量人手可以調配的。但是受到事故傷害的個人,很有可能缺乏相應的人力資源。所以他們很難爭取自己的利益。
這個時候就應該發揮公權力的公共職能。
特別是見義勇為行為,國家優先保證他們的利益,不好嗎?
雖然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本身是有傾向性的。現代社會立法從來沒有說平等保證公民犯法和守法的權利,從來都是說打擊犯法鼓勵守法的。平等,不是平均。
平等主義和平均主義是敵人。
我看有些人蠢得根本分不清平等和平均這兩個概念。
法律界的絕對平均主義思想是要消滅的。
平權也只能是平等而不能是平均。你不能虐待罪犯,但是你一定要限制罪犯。
現在的情況就是見義勇為的代價太高,而壞人傷害見義勇為的勇士的代價太低。
像現在這個情況,首先第一步就是要針對見義勇為死難者的身後事給予充分安排。第二步就是逮捕誘騙死難者的犯罪嫌疑人。
社會上有了足夠的支持見義勇為者的風氣,法律上有了辦事傳統,那麽認定見義勇為的程式會很迅速地辦理完成。
現在別說第二步了,第一步根本就很難做好。
見義勇為的犧牲者,就應該比照戰場犧牲的烈士,家屬按照烈屬對待。甚至他們比黨政軍在職人員的犧牲更值得敬佩,他們甚至不是因為執行公務就甘願犧牲的。
而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陷害、欺騙導致見義勇為者死難的人,也就可以進行有力地打擊和限制了。這種提供假情報的行為在軍事上完全是可以槍斃的。這是民間情況,可以不處理那麽嚴重,但是一定要迅速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社會上沒有公職、不是因為公務而見義勇為犧牲的好人,我們要給予更加高度的尊重;對於社會上沒有公職、不是因為承擔了什麽間諜、破壞任務而是因為自己的私心導致嚴重後果的一般人,我們可以給予相對較輕、但同樣十分嚴厲的懲處。
只有獎勵好人,才能鼓勵和引導社會價值觀。只有打擊壞人,才能保護和引導社會價值觀。
法律的責任,不是平均主義,而是維護社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