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我前女友也有類似的行為,花了2w左右去救她的貓,當時她的到手薪資大概4-5K
對這個事情,我沒有說一句話
我和她沒有結婚的打算,財務也是分開的
後來分手是因為她覺得即使不打算結婚,我也應該在某種程度上給她托底,但我不這麽想
補充一下:
貓是她先斬後奏養的,我下班回家時已經接回來了,一開始還說是替朋友養幾天,我的態度是她自己管貓就可以,她花自己錢我沒有意見,唯一一次因為貓吵架,是我早上出門不小心讓貓跑出去了,沒來得及找
分手的導火索是她想脫產考編要我支持,我拒絕了,爭論時她說了類似男人應該給自己女朋友(哪怕不是老婆)托底之類的話
最後評論區裏說同居要分財產的高贊,能不能援引一下具體法條啊? 不會是下面這段吧?
第三條【同居析產糾紛的處理】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無協定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薪資、獎金、勞務報酬、智慧財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一方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經混同無法區分的財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綜合考慮各自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事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而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雙方對此無協定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同居生活時間、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精力及對雙方的影響、同居析產情況、雙方經濟狀況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收入水平等事實,確定補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