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角度上,流浪狗屬於無主物。
無論是殺流浪狗,還是救助流浪狗,都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範疇。
救助、收養,不違法。
臨時投餵不違法。
長期定點投餵,導致流浪狗聚集,流浪狗傷人,要負責任。
殺流浪狗,不違法。
公共場合殺流浪狗,如果對其他人產生影響,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
不按照防疫法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動物屍體,也是違法行為。
虐待動物並傳播,有可能構成傳播血腥暴力。
差不多就是這樣吧。
至於你倆的辯論,根本就說不清誰對誰錯。
畢竟兩種做法都不違法。
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做好自己該做的事就完事了。
那些叫囂見到流浪狗應該立即殺死,以及叫囂把流浪狗當祖宗供起來的人,都不是啥好人。
叫囂該殺自己不殺的,叫囂要救自己卻不救的,那叫鍵盤俠。
差不多就這樣吧。
最後建議重罰遺棄寵物的人,這些人才是最可惡的。